美国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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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陪审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作为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美国的司法活动中,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仍应看到,美国陪审制度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所以,我们要正确把握好它的优缺点,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关键词】美国;陪审制度;试论
一、导言
陪审制度作为平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的重要制度,在美国经历着不断发展的过程,起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其缺点也不断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应全面认识该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二、美国陪审制度概况
在美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23
人组成,它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更为重要的是小陪审团。
美国在陪审员的选择方法上,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即通过计算机程序从当地居民的各种登记表中随机抽出候选的陪审员名单,同时签发召集通知,然后再通过初选、第二次筛选和庭选最终选定。
目前,死刑案件都必须由陪审团审理。
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由陪审团审判,但是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州法律规定,所有重罪案件都要由陪审团审理。
案情较轻的犯罪则不需要陪审团的
审判。
[1]在民事案件中,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8(b)、(c)条规定,在所有涉及金钱赔偿的权力要求时,双方当事人都有得到六至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力。
三、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点
(一)认定事实准确
由于陪审员都是社会平民,他们对于生活经验、基本理性、普遍常识的把握更加充分,所以能更好地去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促进判决合理化。
影片《十二怒汉》即充分展现了这一优点。
这避免了只由那些有着很深厚法律功底的律师以及法官在没能将犯罪人的心
理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透彻的情况下判定案件所可能造成的
错判。
(二)裁判制约功能
陪审团制度改变了原本只由法官判定案件的传统,使得对于案件的审判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协作而完成。
法官与陪审团相互制约,双方都负有纠正错误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公正。
通过双方的制约,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大大增强了。
(三)对自由的保障
在殖民地时代,陪审团保护个人自由免遭王室法官的侵害;就现在来说,陪审团通过行使“拒绝执行法律的权力”来防止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从而保障人民的自由。
因此,陪审团不仅被当作一种有效的事实发现工具,而且还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力免受政府侵害
的手段,被当时殖民地人民称颂为“自由政府的保障”。
[2] (四)政治民主功能
陪审员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进行讨论和裁定,这就使得审判的权力相应的被人民所掌握。
人民参与到审判中,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理念,使民主的制度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而更加健全。
(五)保障人权
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陪审制度适用之后,案件判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有了很大的提高,陪审团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公证的裁决,这就使得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权力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如约翰朗释因说的那样:陪审团制度给被告人提供了一个“防止腐败或者过分热心的控诉人和带有偏见的指控或性格怪癖的法官的重要保障”。
[3]这其中蕴含了丰富的保障人权的思想。
四、美国陪审制度的不足
(一)陪审员素质问题
陪审员是经过随机选择而产生的,而且美国的陪审员绝大多数是社会地位较低,文化等各方面水平较低的人。
这主要是由于底层人民更加了解社会事实,对案件真正情况能更好地体会。
但是,他们的法律修养往往不高,理解复杂事实、正确领会法官指示以及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知识和能力是这些法律外行人所不具备的,因而他们“不足以理解所谓后工业时代的复杂案件”。
[4]
(二)陪审员的选择问题
在庭选中,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有“有理否决”权和“无理否决”权。
由于陪审员对于案件裁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行使“无理否决’权的时候,律师往往把可能会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候选人否决出局,而也许被否决掉的人是能够做出公正裁决的人,这样就使得案件裁定的合理性受到极大的威胁。
(三)陪审员的补贴问题
被选定的陪审员,经济收入当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政府每天给予他们一定的补贴,但是,由于补贴太少,往往使得陪审员的热情不太高。
许多人为了使案件尽快结束,并不认真考虑案件事实,而是随大流进行表决;有些人怕参加陪审团会影响自己的收入而找各种理由使自己不符合陪审员资格等等,这些都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使得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不能充分发挥。
(四)效率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而且旷日持久的。
这样就浪费了大量财力,并且案件的判决迟迟不能做出,严重降低了效率。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提高陪审员的素质,从而更加正确地判定案件;防止律师随意否定某个陪审员候选人;适当提高陪审员的补贴等。
五、结束语
美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不断地在实践中发现不足并予以完善。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同美国的陪审制度相似,所以我们
一定要从陪审制度在美国纵向与横向的发展中看到它的优点与缺点,吸取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来推动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m] 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07:70
[2]charles whitebread and christopher slobogin,criminal procedure:an analysis of case and concept,minoola[m] new york:foundation press,1986:596
[3][美]约翰朗释因非职业法官与陪审团[a]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6
[4][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m] 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