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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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七十八条之一 简称

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七十八条之二 规则的必要性

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内公众利益的影响。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内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内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诚实的市场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 这种交易

1. 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行,且大部分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及媒介手段的影响。

2. 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部分。

3. 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 涉及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 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及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基础,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及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 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

1、 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张和收缩。

2、 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妨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3、 妨碍银行贷款附属值的公正估价,并且/或者给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的有效运转造成障碍。 (四) 导致大范围失业、扰乱贸易、运输、工业,并且加重州际间商务负担,恶化公众福利的国家紧急状态是由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和其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以及由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极端投机而促成、加重、延续的。为了应付这样的紧急状态,联邦政府被迫做出的巨大牺牲就是加重国家信用贷款的负担。

第七十八条之三 定义及应用

一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本章所称:

(一)“交易所”是指任何组织、协会、或数人组成的小组,无论是否为股份有限,它为把证券买卖双方聚合在一起,或者为发挥其他与证券有关的、由众所周知的股票交易所正常发挥的那些作用而组成、维持或提供一个市场或设施,并且包括由这样的交易所维持的市场和市场设施。

(二)“设施”,用于一个交易所时是指包括这个交易所的房地建筑,无论是在该房地建筑上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在交易所里为实现或报告一笔交易这样的目的而使用该房地建筑或资产和使用由此带来的任何服务的任何权力(除此之外还包括交易所维持的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由行情自动收录器或其他手段通往或来自交易所的任何通信系统),也包括使用任何资产或服务的任何交易所权力。

(三)1、“成员”,当用于国家证券交易所时是指---

(1)任何不通过另外一个作为经纪人的人提供服务而被允许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自然人。 (2)任何与这样的自然人协作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3)任何被允许指定为这样的自然人作代表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4)任何同意接受该交易所规定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以及交易所实施的与本章的各条款、下述各规则、规章和交易所自身的规则有关联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为实施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四)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六)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七)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五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七款和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八款,以及第七十八条之二十一,“成员”在用于国家证券交易所时,还指在委员会特定的交易所规则范围内,任何由委员会要求的、与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制定的规则相一致的人。

2.“成员”当用于一个记名证券协会时,是指任何同意接受该协会规定的经纪人或交易人,以及协会实施的与本章各条款、下述各规则,规章和协会自身的规则相符合的任何有关经纪人或交易人。

(四)“经纪人”是指任何为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

(五)“交易人”是指任何通过一位经纪人或其他方式从事为其自己买卖证券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或者以个人的名义或某种受托人身份只为自己本人买卖证券,而非作为一项常规业务一部分的任何人。 (六)“银行”是指----

1、根据合众国法律组成的银行机构。

2、联邦储备体系中的一个成员银行。

3、任何其他的银行机构,无论是否有合作关系,根据任何州的法律或合众国的法律进行业务,其中一个主要的部分包括接收存款,或根据第十二编第九十二条之一在货币审记员的授权下行使那些类似允许给国家银行的受托人权力,接受有监督银行权的州当局或联邦当局的监督和检查,并且不以为逃避本章各条款之目的而经营。

4、本项第1段、第2段或第3段中所包括的任何机构或公司的接受者、管理者,或其他结算业务代理人。

(七)“董事”是指一个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具有与任何组织有关联的类似职能的任何人,无论该组织是否为股份有限。

(八)“发行人”是指任何发行或计划发行任何证券的人;除了涉及到证券储存单据、股票信托单据、或附属信托单据,或者除了涉及到在一个没有董事会或没有固定的、有范围限制的管理部门或没有单位类型的非股份有限投资中的股权单据或股票,“发行人”是指执行法案并且承担存款人责任或者承担根据发行该证券的信托条款或其他协议或手段而规定的经理责任的人或人们;但涉及到设备信托单据或此类的证券时,“发行人”还指使用或将使用此设备或资产的人。

(九)“人”是指一个自然人、公司、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一个政府的单位。

(十)“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利息单据,或者在任何利润股份管理中的分成或在任何石油、汽油或其他矿产产地使用费或租赁中的利息单据或分成,任何附属信托单据,团体组建前的单据,或是认缴费单据,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票信托单据,存款单据,以上所列作为一种证券、或任何卖方的选择权,付款通知权、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按某一价格收交货的权力、买卖的特权,或者对任何证券、存款单据,或团体或证券指数的优惠权(包括其中的任何股权或在其中的价值基础上的股权),或者是进入与外汇有关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卖方的选择权、付款通知权,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按某一价格收交货的权力、买卖的特权、或优惠权,或者,通常被一般视为一种“证券”的契约;还指任何股权单据、或者是对上述任何一项的分成,或作为其暂时或临时单据,或作为其收据或保证书,或对其认购或购买的权力;但不包括货币或任何纸币、汇票、交易所帐单,也不能包括具有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的到期日(其中不包括宽限日期、或任何该到期日另有限制的延期)的银行承兑。

(十一)“股票”是指任何股票或类似的证券;或者是指经过或未经过补偿的可转换成这样一种证券的任何证券,或带有任何保证单或具有认购或购买这样一种证券的权力的任何证券;或者是指任何这样的保证单或权力;或者是指委员会认为具有类似的性质并根据按公众利益制定的规则或规章,委员会认为对保护投资者有必要或适合于作为一种抵押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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