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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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卷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案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把案卷管理情况作为考核行政许可工作质量的一项指标。
第四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收集、制作的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形成案卷,原则上一单位(人)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一个案卷。
第五条行政许可案卷一般由下列材料组成: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核查材料;
(六)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材料和决定书;
(七)监督检查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完整、清晰明确,印章使用正确,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
第七条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登记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的案卷由该行政许可承办人负责妥善保管,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定期将案卷装订整齐移交案卷登记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案卷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案卷登记簿。案卷登记簿应当载明案卷号、案由、受理(不予受理)时间、办结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许可案卷应该公开,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接受地方人大、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