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行业自律准则〉与〈报关员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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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行业自律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报关市场秩序,增强行业自律能力,提高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准予经营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报关单位,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报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从业人员,指专业报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报关业务负责人,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依法注册登记的报关员,以及报关企业雇用的报关辅助人员。

报关企业,是指下列企业:

(一)专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

(二)承揽运输报关企业。接受承揽运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收发货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承揽运输货物报关手续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同行,是指已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所有执业报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中国报关协会负责本准则的制定、修改、公布、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洛守守法、诚信、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报关企业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七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与进出口收发货人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和偷逃税等走私、违规行为;不得索贿,也不得行贿执法人员。

第八条报关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报关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各类岗前培

训、在职培训,并坚持在职自学,以达到熟悉国家一般法律法规、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精通海关法律、法规、海关业务制度和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保持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第九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据实举报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报关行业形象。

第三章报关业务规范

第十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开展报关业务,应当事先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主管海关依法注册;认真参加年审年检;不得无证报关。

第十一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国家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和范围从事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报关权,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对报关业务、报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报关单位还应当健全帐册,依法保存报关业务记录和报关单证。

第十三条报关企业承接报关业务,应当指定注册报关员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对委托人提供的单证等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填制报关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承接单证不真实、资料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合理审查内容包括: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第四章对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服务、诚信为本,热心为委托人排忧解难、如实回答委托人对委托有关事项的询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报关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在接到委托人递交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后,应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委托报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委托报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执法机关有要求外,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保函或报关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报关协议》上标明报关收费数额。

第二十条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委托方;不得虚构事实增加委托人的开支;不得向委托人或通过委托人索取报关服务费以外的非法利益。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保持同行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合法执业、公平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宣传、免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的低廉价格,以及在帐外暗中给付他人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报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报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与报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报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报关企业从业的报关员。

第二十三条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受雇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违约离职,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关企业从业。

第六章奖励与惩诫第二十四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模范遵守本准则,或者对提高报关质量作出突

出贡献的,中国报关协会可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反本准则行为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协会调查属实后,应当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可以对其重新培训、通报批评、开除会籍,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和本准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行业指导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报关市场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报关委托协议,侵害委托人利益,对报关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地方报关协会可按此《自律准则》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报关员公约

(2003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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