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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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0-10-08T13:40:47.903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9月第3期供稿作者:延昆
[导读] 新闻诉讼失衡归根结底在于新闻诉讼中当事人法律法规依托的失衡及规范与保护的失衡
延昆(吉林市电视台吉林吉林市 132013)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摘要:新闻报道和权利保护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诉讼增多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构想。
关键词:新闻报道避免新闻侵权思考
一、避免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必须面对的课题
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势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加强,我国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日趋重视,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以及普通法的《民法通则》,到特别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人格权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新闻媒体的不断壮大、信息传播的不断加快和舆论监督的不断加强,另一种声音,即新闻自由也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众所周知,当年著名主持人赵忠祥诉《华商时报》记者和新华日报社名誉权诉讼案刚落下帷幕,著名诗人郭小川遗孀杜惠及子女状告全国五大报刊及作者刊登失实文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又热闹登场。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新闻界抱怨批评报道“难如上青天”,舆论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又不断遭受侵害。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如何探求人格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一致和冲突,就成为了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关于新闻侵权诉讼增多的原因分析
新闻侵权诉讼案件的增加,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新闻法制不健全是新闻侵权诉讼失衡和增多的关键原因
新闻诉讼失衡归根结底在于新闻诉讼中当事人法律法规依托的失衡及规范与保护的失衡。一方面,民法对作为人格权的相关内容有相应的界定,且从侵权行为法上看,具有可补救性,但其内涵、外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上至今没有对人格权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我国至今尚未制订新闻法,舆沦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托的是理沦规定的笼统权利,是文件赋予的原则性权利。法律上存在的空白、概念之间的模糊,在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一些原本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件却被立案审理,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之后最终仍以庭外调解结案;一些原来简单的诉讼,由于案件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演变成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诉讼;一些应当属于侵权特别法范畴的诉讼,因无法可依而只能援引一般的民法原则,这为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新闻自由理解上的偏差
少数新闻工作者法律和道德意识薄弱,不讲职业道德,把新闻自由提到无限高度,为了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披露一些名人隐私和报道一些不雅的内容,来盲目追求社会轰动效应,以致任意践踏他人的人格权,使新闻自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也是导致新闻侵权成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商业性竞争的加剧,各种媒体之间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影响了报道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出现了为追求轰动效应和迎合大众口味而侵犯个人权益的现象。
(三)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
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表现在新闻机构数量激增,新闻报道种类迅速扩大,报道的深度、广度的日益增强,大众传播媒介已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媒介的触角可以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传媒每时每刻向社会传播的大量信息中,不可避免地会夹杂一些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触及到个人生活隐私和社会成员名誉,存在不恰当、不一致的评沦。
(四)人格权立法的完善和公民、法人人格权意识的日益觉醒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人格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使得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迫切要求其个体的人格权获得他人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尊重。另外,对于卷入新闻侵权诉讼的公众人物而言,其名誉更关系到本人的事业发展、经济利益、社会形象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对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更为敏感,一有风吹草动,就易走上诉讼之途,同时还可能产生附带的后果,即通过诉讼扩大知名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名人官司”势必一浪高过一浪。
三、如何处理新闻侵权和舆论自由的冲突
新闻侵权案件从表面上看表现为公民、法人与新闻媒体对簿公堂,但实质上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格权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中的知晓权、表达权(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存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组对立面,有时无法做到左右兼顾。但我们应该明确,人格权保护制度和新闻自由同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化社会的产物、人格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确立的最重要制度之一,人格权被认为是“绝对权”。而新闻自由却是民主的“试金石”,大众传播媒介通过新闻、评论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上至政府行为,下至普通百姓的个体行为,公众均可通过大众媒体进行评论、怦击,这对推进现代社会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格权保护和舆论监督权保护的最终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须知,现代社会是多利益格局,权利冲突是普遍现象。人格权与舆论监督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律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其存在的目的、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诸方面都与人格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舆论监督是对整个社会的守望,其作用是在媒体大量、深入和广泛的报道、评论中体现的。公民由于其个人的身份或社会身份,常常会成为新闻报道、评论的对象,而媒体与公民对同一事件的所涉利益、看法、角度的不一致,又为冲突埋下了伏笔。
诚然,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应受到法律上的限制,新闻也能够构成“侵权”。但是,这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权利冲突问题,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之间界线的划分,实际上是对“度”的问题的讨论。以当年足球队队员张玉宁“泡吧”事件为例:当时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曝光国家奥林匹克足球队队员张玉宁在比赛期间溜出“泡吧”,后又有媒体在国奥队解散休假期间发出一条目击新闻,用夸张的笔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