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弊端及其改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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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弊端及其改进
一、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必要性
金融混合经营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都可以互相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随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转向混合经营,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它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需要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愿选择能够提供金融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往来单位。因此,一些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的创新来归避法律限制,涉足非传统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便成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
2.金融业发展竞争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宽窄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国内来看,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金融机构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业务拓展和规模效应。近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得到很大发展,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银行业渗透,使得金融内部压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自身规模,并使服务多样化,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3.追求规模效应的内在动力。一般而言,金融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追求规模经济效应是金融业的内在动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传统的存贷业务已进入微利时代,它们必须通过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利润。同时,股权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直接融资方式,更愿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此造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不平衡。而实行混合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可以分散经营风险,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信息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增加和提高规模效应。
4.新技术革命的强力支持与推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金融数据处理、金融管理技术开发、金融信息传播的成本、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显著下降,使金融管理技术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增强了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涉足过去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甚至突破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金融交易范围,使金融混合经营有了强大技术支持。
二、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实践考察
1.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跨越不同金融市场的综合经营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独特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架构,既可带来综合经营协调效应,促进资源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流动,又可满足分割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需要,是国内外金融机构竞相追逐的发展目标。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国内至少有30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或掌握了实际控股权。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结构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同时拥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平安集团既有保险机构,也有证券、信托和银行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又返回境内开展业务。如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三是一些企业集团形成的同时对多家金融机构的控股。如青岛海尔集团、上海国际集团、首创集团、新希望集团、云南红塔集团等均在构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四是境外多元化金融集团在境内不同金融机构中参股,形成境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如花旗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在境内既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又参股保险公司,或与证券公司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上无论哪种机构,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并非真正意义上一体化经
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视为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2.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金融机构代理其他不属本行业的金融产品而形成的交叉性金融工具或业务,即所谓的代理业务或中间业务。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等。这类业务只是某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上的共享,本质上不涉及不同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的交叉。二是涉及不同行业属性或不同市场属性的金融产品的交叉。如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保险保障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和储蓄年金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商业银行试点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业务 (保险保障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以及一些金融机构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不同,就会涉及不同的市场或行业交叉)等。此类交叉性金融业务具有跨行业属性和跨系统风险特征,是实质意义上的交叉性金融业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出现表明:一是中国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局面已经打开,尽管每家子公司的业务是单一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但对于每一个集团方面有多个子公司,可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信息、人力等各个方面都可以相互协调,能达到资源配置的目标。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各实践中的“交叉”已经开始,金融业事实上
的混业经营已经出现。这一方面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进行了某些修正;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现行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做到既防止对一些混业经营业务造成监管真空,又防止对各金融机构同时监管形成监管重复,已成为完善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1.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制度。
(1)强化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由各监管机构在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便于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以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订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为标志,应该说“三会”之间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但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因而不是金融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就目前来看,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尽管三家监管机构以“备忘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