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康复科室共建(草案托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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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北京博仁医院
康复中心科室共建
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医院
乙方: 上海中嘉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乙方,合并简称各方)
于2016年月日于签订
为了更好推进医院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加快互联网+智慧医疗健康产业建设的步伐,全面提高医院肿瘤、神经、中医康复领域的健康为宗旨,依托乙方开展的智慧医疗全民健康系统,降低医疗成本,提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共同建设和运营“医疗康复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医院
地址:法人代表:
乙方:有限公司
地址:法人代表:
第二条“康复中心”:为甲方内部独立核算的临床科室
服务范围:“康复中心”诊断治疗、肿瘤、神经、中医等康复医学临床研究
协议期限:八年。
目的:“康复中心”为广大患者提供良好医疗服务,同时与北京大型医院远程扶持科研机构和专家共同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打造成在北京地区有知名度、患者信赖的高医疗水平竞争力的“康复中心”。
第三条各方投入
3.1配套设备:乙方按“康复中心”发展需求,引入医疗资源管理团队,支持重点专科医联体深度共建,负责共建期间商业运营与科室管理。
3.2 甲方负责“康复中心”门诊科室、住院病房等落户载体,及今后需要增加房屋等场地土建改造工程、屏蔽室及内装修(包括现有的办公设施)免收租金。3.3 甲方负责合作科室运营投入所有费用。
3.4 甲方指定机构为乙方提供医保、农合、工商、税务、财务、法律、人事等免
费服务,以便于乙方可以将更多精力用于市场拓展,所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医保、农合开放服务
医保农合收费系统对妇产科室全面开放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端口等。
2)工商、智慧医疗系统入住服务
各项收费注册登记、变更、相关医疗从业人员资质办理等。
3)税务、财务管理服务
办理相关税务管理,记账统计、对账结算、常年会计顾问。
4)法律、人事服务
处理各种医疗纠纷、人力资源、医护人员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康复中心管理结构:
4.1 设立“康复中心”管理委员会,双方管理,乙方负责外联及政府公益部分。
4.2 乙方任命“康复中心”临床科主任、副主任及行政主任。全面日常工作,实
行科主任负责制。
4.3在甲方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康复中心”为一个独立目标管理临床科室,
本科室所有使用药品及检验试剂须由乙方指定公司提供。
4.4 “康复中心”使用本院检查时,产生的检查费用分配比例为:
科室:甲方:乙方=5%:15%:80%
4.5 “康复中心”配置医护人员,甲方负责人员医院合规注册。
第五条协议期限:八年,自起始日期顺延。
起始日期:自科室正式交付“康复中心”营运、收取治疗费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运行管理期,试运行期双方参照第一年比例进行分配;自第四个月起为八年合作期的起点期。
第六条“康复中心”总收入的分配
6.1“康复中心”的经营费用成本,成本盈亏由甲方负责;成本包括:
(1) 维修保养费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甲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正
常使用。
(2) 市场宣传推广费用:广告、宣传、科研、外聘专家、促销、讲座、专业
会议、差旅费、培训费、进修费、招待费、电话费、宽带费等。
(3) 消耗品采购费用:医疗耗材、药品、印刷品、日常办公用品费等。
(4) 绩效奖金:每月按收入比例支付。
(5) 工资费用:投入“康复中心”医护及市场人员工资费用。并确保“康复
中心”医护人员工资不低于其他外科科室平均工资。
(6) 新购设备分期付款及折旧成本。
6.2管理费用收取按:“康复中心“总收入的分配与时间(包括设备投入及折旧成本)
6.3 税收:由各方根据适用法规单独缴纳,列入各自成本中。
6.4医疗纠纷和各类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去除保险赔偿部分后,各自承担
50%部分,计入各自成本。
6.5 每月20日核算,次月5日前甲方支付上月的应付分配款项(此款项含耗材、设备分期、药品、人员工资、绩效、广告、咨询、培训、进修、差旅、聘请专家等费用)按项目类别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6.6 “康复中心”实行收支改革核算、医院统一收费、按月结算的财务制度。
“康复中心”设置独立的核算财务人员,按月与甲方收费记录核对。
第七条付款
甲方付给乙方的分配款项按类别支付到下述帐户:
一、公司名称: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二、甲方付给乙方的分配款,按成本项分类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并应以书面加盖公章方式通知。
第八条协议期满财产的处理
协议期内,康复中心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协议期满或设备分期付款结清后,由乙方向甲方出据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书,设备的所有权即转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中心设备的安装、交付
9.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即2015年月日前)根据乙方
提供有关技术指标完成场地的准备工作。当场地各项准备工作例如:水、电、微波屏蔽、接地、基建等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9.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即 2015年月日前),乙方按“康复中
心”科室需要申请,开始预垫付设备款购入设备,并负责将设备运到乙方。
9.6 设备的安装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时,甲方提供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康复中心”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0.1 在本协议期限或分期付款结清前,投入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双方需保证
设备运营,双方除非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停用、转让、转租、抵押设备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设备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设备迁离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按设备的价值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第十一条设备的保修和维修
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负责设备维修、保养(详见第6条)。乙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情况,甲方对乙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第十二条设备的灭失及毁损
12.1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设备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12.2 如果属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磨损,费用承担见第6条。
12.3 如果属于非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灭失或毁损,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各方的义务
13.1 甲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