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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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规定

《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的退出现役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达到平时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六条、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

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军官达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三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四十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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