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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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的关怀,切实保证他们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县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第五条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
重病为尿毒症透析,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严重精神分裂症等;一般常见病为脑血栓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流感,肺结核,肠胃病等。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第三章救助办法第七条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要支持和资助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低保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仍不能解决困难,或因常见病、多发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第九条国家规定
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四章救助标准第十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享受以下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
以上对象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有效票据和证明,享受10%?30%的基本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1X 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可享受10%?50%的基本医疗救助压滤机滤布厂家,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的,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转到上级医院诊断治疗。对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第十一条对特困优抚对象的救助可在限额内按原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除尘滤布由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并已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的及社会互助帮困等情况由村、乡出具证明,报县民政局。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进行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第六章医疗
救助资金筹集第十五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县财政和上级拨款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六条县财政根据每年本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第七章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由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专户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要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建立重大疾病救助公示制度。每季度分别对救助对象名单及接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X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送: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
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除尘滤布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