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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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冲击。当然,不同国家对它的解读也不同。

一、国内外格式合同制度发展的考察

(一)国外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制

1、大陆法系国家对格式合同制度的规制

首先以法国为例,虽然法国在学理上有一些关于对格式合同规制的理论,也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但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彻底贯彻。而且法国一直都没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在20世纪初对某些领域的合同关系进行了立法干预,在特别法中(如劳动合同和运输合同)这种确定合同关系法律原则的方法十分有效,只是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不过,法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中规定了一般原则,以此来解决格式合同中所具有的问题。同时,法国还建立了反合同条款滥用委员会,并且委员会有关于不公平条款的一些建议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据。虽然在实践中,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法国对于格式合同只在立法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在司法方面并没有收获好的成果。

其次是以德国为例,在1976年12月9日德国颁布了《一般交易条件法》,并在次年4月生效,其中的各项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已经成为迄今为止有关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法律规制的典范。”①该法通过一种机制来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赋予某些协会(如消费者协会、经济协会、手工业工会等)以诉权。在颁布《一交易条件法》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将《德国民法典》里的规范当做对格式合同规定的法律基础。其中,法院援引了《德国民法典》中第242条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扩大法官对格式合同审查的范围,同时,为随后《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成熟的法律规则。②

2、英美法系国家对格式合同制度的规制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的形式上对格式合同进行的规定,其影响力较之前者更为广泛。比如英国于1997年制定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通过这部法律为法院规制不公平合同条款提供了强制性的成文法依据,虽然它仅仅适用于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且实际的应用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此外,英美国家运用默示款项体制规定格式合同不公正款项的情况也比较广泛。默示条款制度将事实上的必需性、习惯上的合理性和成文法上的强制性纳入到合同内容的判断过程中,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符合公正的要求。

(二)我国格式合同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并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格式合同的单行立法,但与格式合同相关联的法律数量不少。在这里大致分为有三种:第一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分全面、系统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现实中在民事法律司法

①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②[德]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就不言而谕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也经常被用作认定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依据。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宪法中关于基本人权方面的某些规定,也在司法实务中被据以排除某些不合理的条款。对于涉及格式合同的案件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是《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2章第39至4l条专门规定适用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这也是我国首次全面规定了对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它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内容上也比较全面。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者已经发现了格式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之间存在的区别,意识到了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解决。

现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格式合同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而言,它们的规定并没有对格式合同进行详细的区分,对于出现合同责任时的归责、免责条款规定地过于简单,法律条文之间的存在着不清和矛盾之处,在实际在司法活动中无法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格式合同立法只能说是初具雏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三)问题的提出

格式合同被广泛使用使合同领域中的不公正情形大幅度增加,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措施。如法国,政府根据1978年的法律建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以此来调查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政府会依据特别委员会的建议来发布命令,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合同条款,这属于事后监督制度。德国于1976年通过的《一般契约条件法》,如前文提到的一样,在控制一般合同条款方面,该法采用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方式,对保险、建筑、投资银行等特殊行业的格式合同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在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中,依据消费者保护顾问委员会的建议,授权英国国务大臣发布命令,有权发布禁令,禁止不公平契约条款的使用,对不公平交易进行管理。

为什么在崇尚自治的合同领域会出现包括行政规制手段在内的大量的干预呢?规制格式合同的措施主要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来制定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欲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以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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