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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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l. 7 No.1 Feb. 2013
第7卷 第1期2013年2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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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8-20
[作者简介]唐志文(197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教学与管理。
公平以及正义问题历来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
当今时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系列社会矛盾也由此而产生。
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正是他探索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结晶,其理论体系是在批判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文试图围绕社会正义思想,从罗尔斯对边沁理论的“扬弃”出发,结合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加以客观评价。
一、边沁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分析(一)二者对“社会正义”的界定
边沁的哲学思想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和动机都是以“快乐”和“痛苦”两种主观感觉为出发点的。
“快乐”是好的,是人们渴望的、追求的;“痛苦”是坏的,并非人们自愿的,“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
基于“苦乐”原理的价值判断,边沁进一步提出了“功利”原理。
边沁的“功利”原理是这样一种状态:赞成(或否决)任何一项行动时,无论是私人的某项行动,亦或是政府的某项行动,都必须以这项行动给人们所带来的幸福增加或减少为依据,或者说要以这项行动促进或妨碍某种幸福倾向的程度为依据。
更直观地讲,对任何个人行为或政府行为的评价,我们都可以根据这项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程度的增加或减少为评判标准。
以此为基础,边沁还提出了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多、最大的幸福,并且尽可能将痛苦缩减到最少,在必要情况下甚至还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边沁认为,“最大的幸福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此外,边沁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他认为立法者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了解有哪些影响立法的因素,也必须明确可能使用什么惩罚类型及其影响程度。
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比较这两个方面,更深入地估计出每一种可能的状态,以及这些状态对每一类型、每一程度的惩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只有这样,在经过严格比较、详细筛选、仔细斟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更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快乐、安全的法律体系。
而就实现该立法目的的立法原则来讲,就是对“功利原则”的贯彻,也就是边沁所说的,对“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的实现。
由此可见,边沁认为立法是一件严肃、繁琐的事情,法律不仅要有惩罚,还应吸取道德和伦理的因素,才能实现“最大的幸福原则” [1]。
罗尔斯在其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既能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又能保障社会最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罗尔斯指出,“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和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权利;认为坚持“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反对一部分人以牺牲(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享受更有更多的利益 [2]。
罗尔斯的这些言论实际上就是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罗尔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状况会因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人的禀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平等”状态,即“原初状态”。
这种“不平等”状态的影响逾持久逾深刻,无疑会导致“更大程度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人,社会正义的首要条件,是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认为政府应该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的公正分配[3-4]。
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唐志文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社会正义”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总结边沁和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界定、工具基础及二者实现各自社会理想的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对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进行了评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了审视。
[关键词]社会正义;正义原则;功利原则;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272(2013)01-0070-04
(二)构建“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
“苦乐”是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出发点,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所有个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能够满足人们对“快乐”的追求就是善的,而给人们带来“痛苦”就是恶的。
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等同于“善与恶”,而“功利”则是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或者减少人们所承受的“痛苦”。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量化的,乐或苦的价值直接地与它的强度、确定性、近似性、持续性、多产程度、纯洁性和实际感受苦乐的人数相关。
而快乐和痛苦的“丰度”和“纯度”,则是评价快乐和痛苦大小的依据,这也是社会道德和立法的依据;对于群体而言,对“快乐和痛苦”的判断,不仅要充分考虑上述六大因素,还要充分考虑“快乐与痛苦”所波及的范围。
边沁正是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和量化,力求构建一个科学的、可操作的理论体系,以此避免个人主观专断和偏好,但由于他过于倚重量化的研究,边沁理论最终忽视了快乐和痛苦“质”的不同。
“无知与契约”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发点。
罗尔斯在批判边沁“功利”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正义”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
罗尔斯用“无知之幕”阐述了自己的理论,即所有人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地位、禀赋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而达成的社会原则才是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还指出,“真实契约”是建立在“自律”和“互惠”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之中,几乎所有真实的契约,都不完全符合标准:或许因为存在各方议价权利上的不平等,从而影响“互惠”目标的实现;或许因为难以实现最初赋予契约道德力量的理念,从而影响“自律”目标的实现。
由此可见,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方法时,有必要站在“假想契约”的基础上,或者说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才能创造出一个“平等”的条件,从而使我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忘记权利和知识的差距。
只有构建这样的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才是我们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边沁与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的区别,主要是“最大多数人”与“最低受惠者”的区别。
边沁所倡导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幸福的最大化”,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以此标准来考察、检验“社会正当性”[5]。
边沁所关心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总和”,他的这种“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的逻辑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以及利益分配公正性的忽视。
而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
他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建立在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的。
罗尔斯承认,各种“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认为,“追求平等”始终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虽然罗尔斯这种近乎理想化的观点,难以运用于社会实践,但的确是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全面超越。
(三)“社会正义”原则和程序的实现
“功利”是对边沁思想的高度总结。
边沁认为:人们总是被“痛苦和快乐”所主宰。
因此,任何道德问题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怎样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状态?边沁认为,“最大化”是最佳的策略,也就是说要“将快乐的行为的结果最大化”。
边沁认为,通过建立一种严格经验的思想模式(与假设的和表达的思想模式相对),我们就可以取得开明的进步。
社会进步的指向是追求正义;但是,在哪里可以找到正义赖以存在的标准呢?边沁找到的解决办法是功利。
边沁不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件神秘的事情,更好的食物,更好的环境卫生状况,更好的教育,更大程度的机会平等,在边沁看来,这些都是既简单又显然令人向往的条件,正是它们构成了人类幸福的必要条件。
罗尔斯在分析社会资源和机遇分配的“正义性”问题时,进行了相对较为明确、详细的解说,即在“无知之幕”中被广泛同意的正义原则。
为支持其公正原则和差异原则,尤其是其差异原则,罗尔斯运用了两个重要的论点:其一,是“在‘不可预知的命运安排’的背后,人们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其二,是“收入、财富与机遇的分配原则,不应该是基于不能取信于人的因素之上,也不应该是基于道德观点专断的主观因素之上”。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社会理想的实现,要建立在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公正分配的基础之上。
事实证明,人们更加认同和接受罗尔斯的思想:一种更趋于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评析
边沁理论将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法律合理性的标准,认为这是评判“正当性社会”的依据[6]。
边沁特别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要求公民对法律“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根据“功利原则”,在批判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以求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变革,必将带来社会政治体制的改变[7]。
边沁主张根据功利原则,推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改革。
由于边沁思想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当时英国的社会变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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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其主张建立代议制民主政体、推行普选制,在当时确实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与此同时,从边沁思想的理论影响来看,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边沁时代及以后,许多经济学理论融入了“功利主义”的成分,如“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理性的经济人”倾向于“趋利避害”,力求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是其“功利主义”特征的重要佐证。
边沁在把社会福利、道德、立法和政治等捆绑在一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功利原则”,并使之成为衡量人类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以及社会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然而,边沁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也就没有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针对边沁理论的这一缺陷,罗尔斯在批判、继承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从“契约义务论”视角出发,建立了“社会正义理论”,弥补了边沁理论中所未能解决的“公平分配功利”的问题。
此外,边沁理论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似乎将两者等同为一致,显然是不合理的。
尤其是对为什么“个人幸福”就是“社会幸福”?以及“社会幸福”是如何转化成“个人幸福”的问题,边沁理论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边沁理论关注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却忽视了人的精神力量和社会意义,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边沁理论强调利益的结果和目标,却忽视了公平与正义。
这些问题,是边沁理论的缺陷所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由于其理论涉及的范围广泛,人们可以从不同视角去解读其理论思想,学术界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辨判其理论体系。
在继承传统的契约论学说的基础上,罗尔斯将康德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推向了更高水平,批判了古典的功利主义学说,探讨提出了“正义理论”,强调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履行“自身义务”,平等地参与社会福利的分配。
罗尔斯把人的自由和权利放在制度和法律建设的首位,强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强调用“程序上”的正义,来保障法律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进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权利”,这既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和价值的尊重,更是对社会最不利阶层自由、权利和价值的尊重,因而体现了其深刻的社会意义。
三、马克思视角下“社会正义”的新审视
比较边沁思想和罗尔斯思想,可以看到两者关于“社会正义”的认识各有侧重:边沁强调效率,罗尔斯强调公平。
两者都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也有其内在的缺陷。
这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正确地审视“社会正义”问题。
罗尔斯强调: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中,人们倾向于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的原则。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更应该拥有最广泛的、最基本的自由权;二是“机会公平”和“现实差别”的原则。
认为尽管每一个人都拥有在“机会”上的平等,但罗尔斯也承认,社会成员必须进行相互的竞争、相互的逐利,整个社会才能是有效率的,而这又会导致“现实差别”的形成。
罗尔斯认为,竞争效率的产生必须以“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秩序”为保障,否则就只能是恶性竞争,并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反过来影响到社会效率[8]。
马克思主义在对罗尔斯观点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正义社会观”,指出:真正的平等不仅仅是政治制度上的平等,更是经济、伦理等各方面的平等。
社会制度的制定,应该是给各社会成员“平等竞争的机会”,是要给人们创造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差别”的机会,而不是保证简单的“平等”,更不是维护绝对的“平等”[9]。
罗尔斯所提倡的“正义”,立足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假设之上,是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的假想结果,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是从实际社会出发的、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受经济和社会条件约束的“正义”,认为“一切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是由生产方式引起的”,不存在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正义原则,“能否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是判断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10]。
从这个意义来讲,罗尔斯理论仅仅为理想社会勾勒了蓝图,而马克思理论则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案。
与边沁和罗尔斯相比,马克思的公平与正义,更倾向于经济领域,马克思并不是单纯地强调“权利公平”、“程序正义”,而更强调“经济关系”的平等,认为物质资料分配上的不平等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
不改变社会生产方式,仅仅从理论上追求正义的原则,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的。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吸收借鉴边沁和罗尔斯理论思想的合理成分,更要借鉴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正义”的理论体系,以指导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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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校:徐保风]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entham and Rawls’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TANG Zhi-wen
(Hun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 Changsha 410205, Hunan, China)
Abstract: “Soci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issue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lusion of Bentham and Rawls about “social justice” defi nition, tools foundation and their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of achieving their ideal society, it comments on Bentham and Rawls ‘s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 and examine the problem of “social justice” from the Marxist perspective.
Key words: social justice; principles of justice; utilitarian principle; procedur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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