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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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1年
11月23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
第十五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全国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书记处主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