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港引航拖轮配置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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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港引航拖轮配置指导规范为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港作拖轮的使用管理,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参照国内外港口惯例,结合大丰港水文气象和通航环境特点,在总结多年来船舶引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船舶引航使用拖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特制定《大丰港引航拖轮配置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规范》中的有关术语
1.船舶:指申请引航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和海洋工程设施等。
2.LOA:船舶总长度(米)。
3.DWT:船舶总载重吨位(吨)。
4.KW:千瓦(功率单位)。
5.马力:拖轮输出功率的习惯叫法(1马力= 0.735KW)。
6.小马力拖轮:根据本港拖轮配备情况,是指其功率≤4000马力。
7.中马力拖轮:根据本港拖轮配备情况,是指4000马力<功率≤5000马力的拖轮。
8.大马力拖轮:根据本港拖轮配备情况,是指其功率> 5000马力的拖轮。
9.大马力侧推器:是指船舶装备的功率> 1500KW的首(尾)侧推器。
10.特殊引航作业:是指风、浪、流、能见度及富裕水深等客观条件超出正常安全作业条件要求(包括船舶主机、舵机失灵和航道、
回旋水域、码头设施等不完全满足有关规范的情况),由于生产的特殊需要,经专题分析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引航作业以及非常规船舶(指浮船坞、钻井平台、浮式储油船等海洋工程设施等)的引航作业。
11.抢险救助作业:是指船舶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船舶本身或港口设施的损失损害会进一步扩大,经船舶或其代理人申请、主管机关批准所进行的特殊引航作业。
二、拖轮配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按港区通航条件和气象海况及被引船舶性能区别对待的原则。
3.坚持按被引(拖带)船舶长度/吨位与拖轮数量/马力合理匹配的原则。
4.坚持安全、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被引船舶总长度( LOA)/吨位【DWT)与拖轮数量/马力配置
1.一般码头作业区船舶的常规引航拖轮配置原则
1.1一般船舶的常规引航拖轮配置原则:
1.1.1 LOA≤50米的船舶(含LOA>50米的大型远洋拖轮)靠离泊,可不使用拖轮。
1.1.2 50米 1.1.3 80米 泊,使用1艘拖轮,并避免使用大马力拖轮;LOA≤120米,但DWT>5000吨时,执行1.1.4。 1.1.4 120米 1.1.5 170米 1.1.6 200米 1.1.7 230米 1.1.8 275米 1.1.9 300米 或半载离泊,使用5艘拖轮,空载离泊,使用4艘拖轮;单艘拖轮马力不小于4200马力。 1.1.10 LOA>350米或DWT>350000吨的船舶重载或半载靠泊,使用7艘拖轮,空载靠洎,使用6艘拖轮;重载或半载离泊,使用6艘拖轮,空载离泊,使用5艘拖轮;单艘拖轮马力不小于4200马力。 1.2装有侧推器船舶的引航拖轮配置原则: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装有侧推器的中小型船舶在靠离泊时可减少拖轮配置。但当实际风速> 12米/秒并小于引航作业标准时,除非侧推器功率≥1500KW,否则不应减少拖轮配置。 1.2.1 LOA≤80米(侧推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同)的船舶在一般气象条件下靠离泊,可不使用拖轮。 1.2.2 80米 1.2.3 120米 1.2.4 LOA>170米并装有侧推器的船舶靠离泊,应参照1.1的相关规定进行拖轮配置。但如果侧推器功率≥1500KW时,在一般气象条件下可减少1艘拖轮的配置。 2.特殊码头作业区船舶的常规引航拖轮配置原则: 2.1大丰港一期码头及通用码头内侧水域条件不好,不论船舶总长和载重吨为多少,当船舶吃水≥8米,应配备2艘拖轮,且单艘拖轮马力不小于3200马力。 2.2 二期码头内侧木材专用泊位船舶靠离泊时,不论船舶是否装有侧推器,都应配备2艘拖轮,且单艘拖轮马力不小于3200马力。 2.3大丰港石化码头前沿旋回水域虽然开阔,但所靠船舶都为液体化工品船舶,为保障船舶和码头安全: 2.3.1 不论是否装有侧推器,在靠离泊时都应使用拖轮协助。 2.3.2 LOA≤80米的船舶靠泊时,应使用1艘小马力拖轮。 2.3.3 LOA>80米的船舶靠泊时,应使用2艘小或中马力拖轮。 2.3.4 80米 2.3.5 120米 2.3.6 170米 2.3.7 200米 2.3.8 2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