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新闻法缺位的法律思考_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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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第4期2009年7月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MASS MED I A VOCAT I ONAL TECHN I CAL COLL EGE
Vo.l 9N o .4Ju.l 2009
[收稿日期] 2009-05-21
[作者简介] 瞿坤(1975-),男,湖南怀化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部法学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新闻、经济法学理论。
当前中国新闻法缺位的法律思考
瞿 坤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部,湖南长沙410100)
[摘 要] 当前中国新闻专门立法既是依法规范新闻事业稳健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世界新闻立法潮流的。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当前中国新闻法缺位的原因,弄清新闻法立法补位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明确新闻立法时应当体现的重大法律精神,必将对中国新闻法加快立法步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新闻法;缺位;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 G 2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454(2009)04-0014-03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新闻产业体系,新闻节目的种类和数量也实现了高速增长。
同时,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专门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
这些新闻制度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新闻媒体无端被告侵权、虚假有偿新闻、贿赂新闻工作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且大都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究其根源,可以说新闻法立法缺位,没有一部专门的 新闻法 给予特别救济使然。
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缺陷。
一、新闻法缺位的法律分析
中国新闻法立法可谓经历坎坷。
在新闻立法理念层面,近现代新闻立法思想家洪仁玕、汪康年、邵飘萍、李大钊等人均对此作出过较大贡献。
在实践方面,早在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 新闻法 的呼吁和建议。
1999年 两会 期间,也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 新闻法 ,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
随后, 新闻法 的制定也进入中国的新闻立法规划,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将新闻法和出版法的立法工作列入2010年的工作规划中,也曾经起草过 新闻法 草
案。
一直以来,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也一直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立法提案和议案的重点,且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但是时至今日, 新闻法 依然是 雾里看花 ,始唤不出。
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析如下:
(一)对新闻法立法存在实践上的认识误区。
在实践中,对新闻法立法是否必要以及如何规定等问题的认识是有差异的。
有人认为为了加强保护隐私和名誉权,新闻立法就有必要限制新闻采访;也有人认为这样做是干扰剥夺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权益;甚至还有人认为, 新闻法 一旦出台,那就意味着党和政府必须放弃对新闻媒体的直接控制管理等等。
正是因为认识角度大不一样,所以就简单得出结论:目前很难在一段时间内形成新闻法立法上的共识。
再加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正处于进程中,既然有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也还有许多具体法律规范和新闻管理办法规范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认为现有的新闻立法基本上已经满足了当前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所以断言新闻法立法时间不成熟,还有待继续调查研究,需要进一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一些规律。
当前,通过继续完善现有新闻法规条例,建立良好新闻道德规范,通过新闻自律,用现行的新闻规章制度加强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就可以了。
这些实践上的认识误区无疑是导致新闻法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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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中国对新闻法学理论研究有欠缺。
在新闻立法理论方面,有人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不少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往往只是为了论证某项新闻政策或者法规,而没有对新闻法立法作过系统成熟的理论研究;加上目前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认为目前缺乏对新闻法立法方面的理论研究前提和基础。
这些认识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大多有失偏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律意识不断融入现代人的头脑且不断得到重视;尤其自新闻单位成为独立法人以来,新闻侵权官司就大量的出现了。
如果现在就对这些诉讼案件加以深入的系统分析总结,找到其中规律性的内容再将它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必定会为中国的新闻法立法提供大量的有益借鉴。
况且,随着中国目前新闻事业的大发展和新挑战,许多有识之士在呼吁新闻法立法的同时,也对中国新闻法立法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
特别是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组建新闻研究所以来,一大批法律专家学者和新闻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新闻法立法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系统理论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这些也为新闻法学的完善创造了有益的理论条件。
再说,很多高校如复旦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也纷纷开设新闻法规方面的专业课程,对新闻法立法理论也进行了广泛有效的教学理论研讨。
这些工作都足以说明中国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初步成熟,并为新闻法立法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新闻法立法补位的法律要求
(一)新闻法立法是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第19条规定: 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
如果再对国际新闻法立法进行深入研究,不难发现,现代新闻和大众传媒被称为 社会雷达 ,发挥着社会环境监测功能,它不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监督和制约社会各种权力滥用行为,更有助于社会实现 善治 。
况且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 新闻法制都是其法制体系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均按照习惯和传统对新闻自由加以肯定和维护;而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也普遍制定了成文的新闻法,尤其在瑞典, 新闻自由法 更是国家宪法性法律之一,可见新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之高。
由此可见,对于正在追求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新闻法立法也必然是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
(二)新闻法立法是杜绝虚假有偿新闻的现实要求。
目前,新闻业以利为上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日趋严重,加上有些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又不强,往往在强大的媒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驱动下,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他们就会刻意制造些假新闻或者是对假新闻视而不见,甚至有的为了赚钱不惜出卖版面,大量刊登有偿新闻。
这些有偿新闻或为厂商鼓吹产品质量,或为某些人鼓吹工作成绩,只要交足了钱,有些媒体根本不会去核实这些鼓吹的内容是否属实。
这些为了一己私利的虚假新闻和钱权交易的有偿新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可是一般而言,媒体不但毫发无损,而且往往收获的是 真金白银 。
甚至会因为这些所谓的业绩,他们还可以受到表扬,得到提拔。
新闻业是没有愚人节的,所以制造虚假有偿新闻者,必须受到严厉制裁。
然而,对于诸如 纸包子 此类以扭曲的新闻价值取向和缺失的新闻职业伦理实施的新闻行为,仅仅用新闻职业道德进行谴责,根本不足以构成有效的威慑和制裁。
而目前中国对于此类新闻的法律处罚,集中表现为新闻业内的行纪法规和民事、刑事等司法惩罚,由于这些处罚制度本身就语焉不详,故而往往处罚不力,收效不大。
所以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就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三)新闻法立法是司法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紧迫要求。
由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 新闻法 ,所以出现新闻侵权、新闻恶意诉讼或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此类事件,就无法适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而对新闻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也往往没有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作直接、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刑法当中,虽然有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合适、具体的条款;而如果按照目前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 的原则,那就必要求先予以诉讼;新闻侵权事件中,有的或是人物是虚构的,也没有特定指向的对象,特别是几经转载,人物的名字都不一样了,所以往往因不满足诉讼条件而无法诉讼;就连一些对于名人主要情节已经失实的新闻报道,严格来说已经是严重侵权了,但是由于其他法律尚无具体明文规定,也往往很难认定侵权情节;即使想要维权,救济成本往往也是巨大的。
加上中国目前又没有规定公共利益诉讼,所以除了极少数带有严重侮辱诽谤情节或者恐怖内容的侵权新闻报道触犯刑法,多数像 炸故宫 一类的假新闻,没法用直接的法律来制裁,同时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
如果有了新闻法,就可为各种此类新闻违法行为专门明确过错和责任,求得名正言顺的惩罚。
如此看来,制定一部完备的专门新闻法,也是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快速直接处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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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侵权纠纷的现实司法紧迫要求。
三、新闻法立法应当体现的法律精神
(一)要弄清新闻法与其他新闻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新闻法 应是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的规范新闻事业的行业调整基本法,是保证该行业利益的。
同时也应当对该行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以协调该行业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
不应当简单理解为单纯解决 新闻侵权 纠纷的民事权利保障法或新闻行为法。
但是,真正涉及到民事权利方面, 新闻法 仍然需要作出一些规定,只是保护民事权利还要直接依据 民法通则 的相关具体规定。
正因为 新闻法 不是单纯的民事权利保障法,故基于新闻权利被侵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新闻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应包括因触犯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并且所有这些内容,都必须在 新闻法 中给予相应的规定。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相对新闻权利义务有规定的其他基本法律如 民法通则 、 著作权法 等而言,新闻法理应属于特别法;相对其他新闻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新闻法属于上位法,都是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的。
(二)新闻法立法必须坚持 保障 和 约束 并重的原则。
新闻法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媒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新闻监督的权利,以实现媒体的真正新闻自由,同时也要防止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任何法律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集中体现为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现代社会对新闻自由多采取倾斜性保护政策,逐渐取消了对新闻界的事前限制,而往往是采取事后惩罚措施。
由于新闻单位不受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预先设置的阻碍的限制,所以新闻法律更有必要通过加强对其他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此来限制和防止新闻从业人员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
另一方面,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在大众传播中被广泛应用,大众传播手段也日益先进,这样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就更为深刻。
在此情况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个人隐私等人身权益进行侵害也就变得更为容易,侵害人身权益以后造成的影响也就更为严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所以新闻法立法坚持 保障 和 约束 并重原则就尤为重要。
(三)新闻法立法更须坚持新闻自由与党的领导的一致性。
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新闻自由是中国新闻法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证。
众所周知,新闻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通常指国家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自由权利。
人民通过新闻工具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
它是民主制度最鲜明的体现,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普遍确认。
但是,必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新闻自由必须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因为党的领导的实质和核心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况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始终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同样,新闻事业的稳健发展,既是关系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前景,更是关系着中华民族现代化素质的提高。
再说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只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一般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对新闻业专门立法来实现党的意志。
所以通过新闻法律引导规范新闻自由,既是新闻追求自由的需要,也是坚持党对新闻自由领导的实现途径,两者在目的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并无冲突矛盾。
从根本上说,新闻媒体实现新闻自由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这与共产党的执政立场更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中国新闻法立法也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新闻自由。
综上所述,尽快制定出一部既能与国际新闻立法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且充分体现中国宪法精神和舆论监督需要的新闻法,不但可以从法律上肯定中国在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新闻自由,维护现成的新闻法律关系和秩序;同时也是促进新的新闻法律秩序的建立和中国新闻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对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报告中所提出的 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一政治精神要求的法律落实。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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