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廉政思想、廉政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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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廉政思想、廉政制度
及其现实意义
何涛
中国古代的政治,具有较高程度的完善性特点。其政治思想、政治机构设置及其结构,使中国具有相对长期同时也是相对稳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中,廉政思想和廉政制度的绵延、发展,丰富了我国的政治思想宝库,搜检这方面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数千年的中国旧官僚政治中大凡有远见的思想家和新兴阶级或王朝前期的执政者,大多是廉政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他们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对古代廉政思想及其实践,批判继承,弃糟取精,综合创新,古为今用,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古代廉政思想及廉政制度
在我国古代,廉政思想及廉政制度的提出和建立,有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春秋战国时期,廉政观念开始萌芽,最初表现为“重民”、“仁政”、“尚贤”等与廉政有关的政治思想以及用“君子”、“小人”、“礼”、“义”、“信”、“忠”、“仁”、“正”、“俭”、“廉”、“勤”等规范对统治集团成员的从政道德修养进行品分评价。在这方面,
墨家是最早把“廉”作为重要德性提出来的学派,认为君子之德有廉、义、爱、哀“四行”;法家则较早地把廉德与政治统治结合起来;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廉者,政之本也。”作为立国的四维之一,廉政,是维系政权兴衰存亡的生命线,这已为历史所反复证明。大凡新兴阶级或王朝前期的执政者,大多是廉政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要求属下官吏廉洁自律,奉法尽职;而大多数的执政者尤其是坐享其成的统治者,往往是虑不及此,故奢侈荒淫,政治黑暗,法纪松弛,官场腐化。政治廉洁或是政治腐败,必然会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世风崇尚节俭或奢靡,亦会直接影响着一个政权的兴旺或衰落。诚如《汉书》所言:“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亦如《晋书》所日:“王道治本,经国之务,必先之以礼义,而致人于廉耻。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中国古代的吏治中,特别强调“以廉为本”的思想。
首先,要求官吏以廉洁作为从政的志向之一。早在古代氏族公社时期,一位叫皋陶的氏族首领就提出“九德”,作为当时公职人员所应遵守的德目,其中之一就是“简而廉”。据《周礼》记载,周公规定从六个方面对官吏进行考核:“一日廉善,二日廉能,三日廉敬,四日廉正,五日廉法,六日廉辨。”这也是较早的考核官吏方面的廉政措施。孔子主张:
“欲而不贪”,“见得思义”。孟子则明确提出:“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薛文清公从政录》中提出居官七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正以处心,廉以律己”。他还进一步分析说,廉洁自律具体表现为三种不同的道德境界:“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刘义庆也说:“为官长者当清、当慎、当勤。修此三者,何患不治乎?”一个官员在为官居仕的过程中,必须从廉政出发,方可勤政。
其次,廉政之德要求官吏奉公守法,不失一念。《西山政训》中说:“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道理是这么讲,绝对没错。然而,从古到今,要求每一位官员真正能够做到“廉约小心,克己奉公”,“进不失廉,退不失行”,实在是一件不容易做得到、做得好的事。这正如揭奚斯所说:“夫今之所谓善政者,亦日廉而已矣。廉非为政之极,而为政必自廉始。惟廉则欲必寡,欲寡必公,公则不匮。然天下皆知廉之为贵也,而莫知为之。”当今之世,亦是如此,否则,何来“五十九岁现象”之说?
最后,官吏的廉政之德,在内容上不单是包括律己奉公,而且包括能“养民”,给人民带来“丰财”。清初进步思想家唐甄将廉政范畴赋以功利主义的政治内容,他说:“廉者必使民俭以丰财;才者必使民勤以厚利。举廉举才,必以丰财厚利为征。⋯‘若廉于洁身,才止于决事,显名厚实归于己,幽忧隐痛伏于民;在尧舜之世,议功论罪,当亦四凶之次也,安得罔上而受赏哉!”又说:“廉而不能养民,其去贪吏几何?”这就将廉政的目的在内容上作了拓展,同时也昭示了廉政对富国强民,巩固政权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古代,廉政对各级官员来说,绝不仅是一种从政道德方面的要求,而且是官僚政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秦汉开始,历代执政者为谋求社会的长治久安,不断汲取和借鉴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努力探索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的途径。汉代的陆贾在其《新语·至法篇》中曾向刘邦提出“廉鄙异科”的政治建议。北宋改革家、政治家王安石提出的廉政方略“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即是为了达到廉政的目的,改革俸禄制度,以纪律加强对官员的约束,并用法律手段惩治贪官污吏。这三个方面都突破了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搞廉政建设的局限性。它通过有软有硬、有予有夺、有恩有威的规章和法制,力图把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正是由于历史上诸多“王安石”的努力,古代的廉政思想和廉政制度才得以逐步健全和
完备。历代王朝政权,在政治体制上还专门设置了察廉之官。《通典》官制中有廉访使、廉使之类官名,宋代改走马承受官,为廉访使者,元代置肃政廉访使者,分察各道,明清改为提刑按察使。从实际效果来看,察廉官的活动对历代王朝各级官吏的操行确实起到了重大的威慑作用。在我国古代,为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还有一套奖惩办法做保证。《国语》日:“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古代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也说:“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在我国古代,对贪赃枉法官吏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如汉代法律规定,贪污者、受贿者、私自挪用官钱者,皆处“弃市”,即死刑;《唐律》规定,受贿罪“一尺杖~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大明律》规定,官吏“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受财而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永不再用”。所以,《汉书·贾谊传》中说:“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在对贪污腐败之徒严惩的同时,要对“清官”、“廉吏”进行一番褒奖,以励廉风。守廉洁的士大夫称为“廉士”,对于“廉士”、“廉吏”,或颁布特诏,褒扬勉励;或特许“奏事不名,入殿不趋”;或恩准丧事逾制破格,恤典格外从优;或画像立祠,宣示于众,以彰有德,等等,让其作为楷模典范,流芳百世,而且赐廪养亲、赐金银、赐宴,甚至优先晋阶、增秩、赐爵等。如在明朝万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