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言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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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言论的规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特殊类型,体现在民主方面就是网络民主。

文章分析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意义和负面影响,重点论述了对其进行规范限制的必要性及具体做法。

[关键词]互联网;言论自由;公地悲剧理论
随着网络媒体、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等持续快速发展,网络言论力量对人们生活方式地影响是巨大的。

从1998年的的“恒升笔记本电脑案”、2006年的“黄静案”、“铜须事件”到“宝马撞人案”、“余祥林案”直至时下各种沸沸扬扬的“门事件”,无不折射出网络对现实生活尤其是司法生活的巨大影响力,它与传统言论自由的传统的法律界限所产生的冲突也是剧烈的。

一、言论自由及其界定
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民主权利,各民主法治国家一般都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可以看做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


言论自由的观念本身也有一个演变过程。

早期的言论自由思想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主要的学说有弥尔顿学说、杰弗逊学说、密尔学说等。

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绝对自由主义理论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言论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言论自由有着多种类型的界限,其中主要有:⑴使用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诽谤;⑵行使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⑶一定限度和一定方式上的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必然受到限制或禁止;⑷行使言论自由不能煽动或唆使他人实施违法的行为;
⑸行使言论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

③恰当地衡量和解决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和特点
1.网络是“无中心化的”,具有非群体性。

网络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无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谓的把关人,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


2.网络用户具有匿名性特点,即主体虚拟性。

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其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身份毫不相干。

3.网络具有交互性特点,即主体主动性。

用户可以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网络用户可能主动地选择甚至影响所接受的信息。

4.网络言论具有便捷性和低成本性。

只需轻轻地点击便可以实现信息的获得和传输,这与传统的信件、传真等媒介相比成本要低得多。

5.网络具有多样性特点。

这体现在各个方面:网络言论的载体多样化,网络言论的内容多样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将网络言论自由界定为网络主体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网络工具以各种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意义
1.社会生活意义。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运行的、充满竞争和挑战的数字化社
会,人们在繁忙的事业奋斗过程中往往忽视了情感的交流与沟通。

而网络正以它便捷、低廉等种种优越的特性,成为人们维系情感、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的有效途径。

2.民主建设意义。

网络已经成为公民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工具。

网络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具有重大意义,网络言论可以影响政府决策,从而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

3.舆论监督的意义。

网络言论对国家生活的监督是全方位的,也是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方式,涉及政治路线、经济制度、文化方针、司法公正以及军事外交等方方面面。

4.信息共享的意义。

在网络中,信息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共享。

也可以说,网络真正地打破了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地域、资源和家庭背景等一系列的差别,即“网络面前人人平等”。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负面效应
1.网络言论的片面性。

在网络言论中,很多只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之谈。

这样的片面言论极易造成网络浏览者的偏听偏信,以致做出错误的判断。

这从2006年的“黄静案”可见一斑。

2.网络言论富于欺骗性。

网络中的身份、信息也许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毫不相干,这就使得网络言论本身具有潜在的欺骗性。

2006年的“铜须事件”,今年抗震救灾过程中出现的网络虚假募捐,一直充斥于网络的绯闻、桃色事件,都是这种欺骗性的体现。

3.网络主体的不确定性。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主体。

网络在促进文化传播的同时,也带来了亟待解决的网络犯罪问题。

五、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定位
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的内心自由,也都必然受到自由意志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其自身的心理机制、思维方式和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制约。

⑤网络恰如一块公用草地,没有节制和约束的使用网络言论自由,必然会导致草地的滥用甚至荒漠化。

考虑我国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自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完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上历来有两种态度,即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态度。

而不论是从各国立法、各种人权公约,还是从学者的论述来看,相对主义都占据主导地位。

⑥笔者认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也应采取相对主义理论。

在立法方式上,应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即要以原则性规范为主,在理论和使用上要留有余地和发展的空间,以避免对言论自由的过度规制。

进一步调整相关法律,使之与专门的网络立法相结合
(二)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的作用
网络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浓厚的“自治”色彩。

因此,我们在探寻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网络“自治”传统,发展其它的辅助手段,如自我管理(包括用户控制——主要授权父母)和过滤技术人私人管理(指服务商、社会机构和域名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制度方式。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和鼓励网民自身监督相结合
由于网民素质的差异性和社会成本的考虑,完全杜绝网络不良言论是不现实的。

但政府并非无能为力,政府可以积极发挥其在网络上的宏观调控能力,教育
和说服网民,引导和规范网络语言,以净化网络空间,并因势利导,使网络成为民生的“福地”。

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在关于北京奥运会和四川“5·12”地震的各种宣传活动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六、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宪法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延伸,我们必须予以充分地尊重和保护。

自由绝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自由只是在其固有界限内的自由;超脱这一固有界限,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言论自由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表现自由,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言论自由(包括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一个必然的问题,而绝非或然和将然的问题。

换句话说,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和规制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但是基于言论自由的本质和宪法保障性,对其进行限制尤其是法律层面的限制,一定要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目的性,否则会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害。

总而言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和规制必须以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充分行使为前提和终极目标(这里的“公民”应作概括的理解,即是一个集合概念,而不能具体化)。

[注释]
①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71页。

②甄树青主编:《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150—158页。

③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71页。

④〔美〕罗杰·菲德勒:《媒体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明安香译,华夏出版社2000版,第242页。

⑤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7页。

⑥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版。

⑦〔加〕大卫·约翰斯顿,森尼汉达,查尔斯摩根等著:《在线游戏规则》,张明彭译,新华出版社2000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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