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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 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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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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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8)武装侵略 (9)战争罪行
(10)以武力强加的条约的规定无效
(11)对武力引起的情势的不予承认
(12)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
(13)散布细菌以伤害或消灭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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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公约第53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 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 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 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 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 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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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原则 二、国家主权原则 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人民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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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宪章(UN 原则 Charter)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际社会的“宪法”、“准宪法”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 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 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 承认为合法。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 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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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 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 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2.产生
3.特征
❒各国公认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普遍意义 ❒具有强行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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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 强行法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条约法公约第53条) ★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 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2.强行法的产生 国际强行法列表 3.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4.强行法的意义
参考书: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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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强行法列表
(1)灭种
(2)奴隶制和奴隶贸易
(3)海盗
(4)国际恐怖行为
(5)空中劫持 (6)诉诸战争源自自卫除外(7)对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力威胁或使 用(干涉)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容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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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国际法课件
本章概要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居于 最高地位,构成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 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义 务有密切的联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区 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第一节 概 念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主权观念及其产生、发展: 博丹(Bodin)、洛克(Lock)、卢梭(Rouss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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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认识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最基本权力,首先是生存权 ❒主权不是在国际法面前权利义务的完全平等 ❒主权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主权不是无视国际法有关规定的自由 ❒主权不是在政治、经济或技术方面的独立 ❒主权意味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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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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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形成与地位 2.有关的几个问题 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4.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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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 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 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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