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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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 种。
二、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 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后果同自然死亡的后果一样。
宣告失踪的条件为: ⑴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⑶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尚在时,经本人或利 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三)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依据没有任何消息达到
一定期限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 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 因。这一根据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依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 事实和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 体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 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 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判断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是否具有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的资格及其行为是否有效 的两项标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第五节 合伙
一 、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
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 同劳动的经济实体。 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 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对合伙人的 债务应负连带责任。
其特征为:
1、合伙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联合经营。 2、合伙是按照合同即合伙协议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 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5、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编 民商法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我国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我国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 部门。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 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 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规律事实有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第四节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 是指处于自然生存状态的有生命的人。它不仅包括中国公民, 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我国目前尚未颁 布民法典,通常所说的民法系指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七、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八、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 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 个人。他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 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并且是无限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 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这一规定,目的 在于维护被宣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监护
监护是指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
二、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三、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 产。
四、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五、退伙和入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源自文库关系,丧失合伙 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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