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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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三)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
(四)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