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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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类型化
¾ 1.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分类 ¾ 2.国家立法的分类 ¾ 3.法学者的分类
1.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分类
依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第2条的规定: 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与广播 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所产生 的其他权利
1.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分类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也采取 单纯列举的二分法,把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 标记权两大类。 ¾ 创作性成果权利包括: ①发明专利权; ②集成电路权; ③植物新品种权; ④秘密技术权; ⑤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⑥著作权; ⑦软件权。
1.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分类
¾ 识别性标记权利包括:
• • • 商标权 商号权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权利
2.国家立法的分类
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包括: • 著作权或版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 发现权 • 发明权 • 其他科技成果权
¾ 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包括: • 文学和艺术产权 • 工业产权
3.法学者的分类
按客体不同 分类
①以科技创意信息 为客体的专利权; ②以文艺表达信息 为客体的著作权; ③以商誉信息为客 体的商标权和反不 正当竞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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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取得形式分 类
按独占性强 弱分类
①形式知识产权 ②实体知识产权
①强知识产权 ②弱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性
财产权与 人格权的 统一性 时空上的 有限性
(一) 私权性
¾ 知识产权主要是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本身是一种私权,这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很久以来就得到 承认。 ¾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引言”的规 定,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TRIPs强 调知识产权是私权,是表明知识产权不能由于权利主体或 客体不同而有任何歧视。不管这种歧视是基于国籍或居 所,还是基于技术领域或技术产生地,也不管这种歧视是 基于产品是本国生产抑或外国进口,均是不许可的。
(二) 客体的无体性
¾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信息,呈现无体性,知识 产权法上的无体物(immaterialguete)广泛地涵 盖发明、文艺作品、电脑程序、商业秘密以及各 类标识。
(三) 独占性
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先申请先授予。因此,一发明 若授予专利权,则对其他同样的“平行发明”具有绝对的‘‘阻断效果” 。 ¾ 对商标权而言,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排斥 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 ¾ 但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标。如“长城”在我国已 分别在香烟、电视机等上注册使用,并行不悖。 ¾ 专利权的独占性最强,商标仅次之,著作权最弱。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一)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的功能
(五)鼓励信息公开,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