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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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DENCON)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CHARTER PARTY-BALTIME)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旗;3.货物; 4.装卸港; 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 6.运费(FREIGHT);7.装卸费用的划分;8.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9.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PATCH MONEY)。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SHIP);2.租期(CHARTER PERIOD);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4.租金(HIRE);

5.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6.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7.转租。

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Agents-AS-BA)制定的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 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

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船东及租船人都有一定的默示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极为明确字眼加以排除。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ispatc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前所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espatch)条款;

销约(Cancelling)条款;

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冰冻条款(Ice Clause)。

由于GENCON合同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航次租船合同,实践中的使用也最为频繁,下文就结合GENCON76讨论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GENCON76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它的立场是倾向于保护船东的,许多条款对租船人十分不利。

GENCON76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填写的表格,第二部分是拟就的合同条款,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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