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请求返还期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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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请求返还时效的理解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自己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也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形下,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根据主观方面的不同分为善意和恶意。

第一种情况,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笔者理解为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只以使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得利为目的。对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缩小返还范围,现存多少利益就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时,善意的受益人就不再返还。

第二种情况,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不免除。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因此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应让他负返

还全部利益的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那么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在请求不当得利的时效方面,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因不当得利事实利益受损时,其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其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可以理解为,要求行使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受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不当得利事实虽发生,但受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事实发生的,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若受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受益人的,其请求权无明确的行使对象,故也不能行使。比如,雨季河水上涨,冲垮了A的鱼塘,将A鱼塘中的鱼儿冲到了下游的B鱼塘,二十天后洪水退去,A始知上述事实,那么A要求B返还鱼儿的诉讼时效就应从A知道该事实之日即洪水退去之日起算。

综上,法律设计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非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的不合理,这也体现了法律基本精神中的公平原则,让受到损害的利益关系得到及时的修复,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受益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主观过错,还可能是自然事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但这种过错并不能构成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合法依据。另一方面,受益人一方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违法行为,因此也不应

适用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返还得利范围之外的利益。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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