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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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万元 。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 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 ,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 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 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 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 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 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 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6、票据是流通性证券
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 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 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 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 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 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 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
(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 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 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 变造之前签章。
4、无因性 O
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 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 1、实质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形式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 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 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 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 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 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做了修改。
四、票据行为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 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2、文义性 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
3、独立性
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 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 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8.票据是提示证券
9.票据是缴回证券
(一)票据的种类
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 家一般如此规定。
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 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资作用 5、结算功能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 ,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 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 据的设权性。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 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 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 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 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 无条件支付即可。
4、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 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 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 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 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 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 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 式性。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3)保证人Baidu Nhomakorabea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
(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 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 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 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 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 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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