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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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万元 。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 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 ,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 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 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 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 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 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 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6、票据是流通性证券
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 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 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 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 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 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 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
(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 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 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 变造之前签章。
4、无因性 O
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 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 1、实质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形式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 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 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 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 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 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做了修改。
四、票据行为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 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2、文义性 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
3、独立性
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 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 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8.票据是提示证券
9.票据是缴回证券
(一)票据的种类
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 家一般如此规定。
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 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资作用 5、结算功能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 ,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 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 据的设权性。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 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 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 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 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 无条件支付即可。
4、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 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 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 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 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 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 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 式性。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3)保证人Baidu Nhomakorabea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
(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 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 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 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 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 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
【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万元 。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 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 ,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 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 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 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 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 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 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6、票据是流通性证券
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 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 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 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 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 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 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
(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 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 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 变造之前签章。
4、无因性 O
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 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 1、实质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形式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 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 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 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 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 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做了修改。
四、票据行为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 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2、文义性 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
3、独立性
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 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 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8.票据是提示证券
9.票据是缴回证券
(一)票据的种类
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 家一般如此规定。
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 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资作用 5、结算功能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 ,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 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 据的设权性。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 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 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 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 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 无条件支付即可。
4、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 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 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 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 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 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 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 式性。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3)保证人Baidu Nhomakorabea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
(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 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 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
(一)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 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 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 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