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公司法最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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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二)

•法人

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法人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公司内部管辖管辖为标准划分:

•本公司与分公司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财产 VS 公司财产

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直接支配权,只享有股权

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投资,占用转移或支配公司财产通过注册登记将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区分

•担保的限制

•公司登记——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及其法定期限要求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45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股东人数:50人以下

股东出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法律不限制,由章程规定。

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

人数:3-13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

人数: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决议方式: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转让股权

•一人有限公司

出资限制:无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无限制

•出资期限

发起设立:无限制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人数:5-19人,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监事会(必须设立)

组成、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会议频率: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上市公司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3)非常情况,直接起诉

•公司以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份转让

•股票回购法定条件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奖励本公司职工;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10%/50%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本

•公司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需要清算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解散清偿债务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2)缴纳所欠税款(3)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4)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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