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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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1997]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23
【实施日期】199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
(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二、办文规定
(一)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签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来文,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其中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的来文,作为“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2、各地、各部门来文,不需要处理答复的“阅件”,由秘书处直接分发;需要处理答复的“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二)综合处对“办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属不符合行文规定或者不应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处理的原因,退还来文单位。
2、需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填附“公文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