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程序

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

(代省政府)

一、适用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我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5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一)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及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土地复垦方案备案文件(生产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等项目);

11、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针对矿山项目)。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土地现状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政府批准

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三)市(州)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

1、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3、市、州社保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

4、市(州)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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