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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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冲突,是指虽然涉案的不同国家或州的法律规
定不同,但实际上仅有一国或一州在法律适用上具有 政府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柯里认为应适用具有利益 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无利益冲突,是指没有任何一国或一州具有政府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还应适用法院地 法。
“政府利益”→“立法意 图”
柯里认为,各州的政府利益体现在它们自身的立法 意图中,换言之,每个州的立法意图即为该州的政府利 益。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州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
法案必然会反映出该州政府的一般意愿,但实际情况 却不尽如此,特别是根据那些早已大大落后于社会发 展现实的立法计划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立法意图究 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州政府的利益就更加令人怀
其次,事实上,州政府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与该州的
立法意图相冲突。这倒不是因为州的立法机 构有意要损害州政府的利益,而是由于从整体上讲, 州立法机构运作的政治环境使得它难以客观评估其 具体立法行为给州政府利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美国有4个州的法院采用了纯粹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影响: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与利益相关,作为人类社会 现象的法律,当然也无一例外要体现人类的利益。而 我国国际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其 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要体现自己 国家的利益。但我国所讲的国家利益只是从利益分 析这一方面来体现,这就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利益分 析方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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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将纽约州的利益和安大略省的利益相较, 很容易的就可得出结论,这起案件实际上存在的是 “虚假冲突”,只有纽约州有正当的利益。既然主 人和乘客都是纽约州的居民,纽约州法院则在其本 州政策的适用上有当然的利益。而安大略省的法律 只是偶然参与到本案中的,主人和乘客都不是该省 居民,安大略省在维护其政策上不存在利益,因此 也就不存在与纽约州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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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思想内涵
政府利益分析说精要
传柯里学说将法律冲突分为三种“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及“无冲突”。
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利益冲突
真实冲突,是指两国或两州以上之法律都与冲突法
案件有关联,且各国或各州均在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 法时,具有政府利益。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案 件中,才会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此时,法院不能对 各国或各州的政府利益进行权衡,而只能适用法院地 法。原因在于,衡量别国或他州所具有的政府利益, 已经超越了法院的职责,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功能, 即使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能这样做,更何况州法院。
第三,从广义的人类社会来看,一个州的政府利
益通常体现在它与外州甚至外国的相互交往中。而 作为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其成员的观点却往往受地方 选举的限制,因而这种立法机构在评估人类社会普遍 关注的事项上很难说是称职的。
最后,如果立法机构意在使某项立法在案件中得
以适用,则此时进行政府利益分析就显得没有必要,因 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并无选择的余地,除非该项立法是 任意性的,否则法院只能遵循其立法的指引,在所受理 的案件中适用该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对本州有利的, 而对安大略省的利益却是无损的,因此适用纽约州 法律才是合理的。在本案最终处理之后,富德法官 的判词和利益分析的方法被广泛援用,一时之间成 为了法院确定法律适用中的时尚。但是明确的是美 国这一时期的审判并没有对利益分析说全盘接受, 只是运用了其合理的分析方法。
时代背景
historical background
思想内涵
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影响评价
Impact assessment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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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background
时代背景
时代背景
传统美国冲突法理论普遍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和既 得权原则。这种主要依靠若干连接因素来确定准据 法,并将外国法律与内国法律同等对待的法律选择 理论对于法律的实体内容较少考虑,当然也谈不上 对个案正义的重视。
我国目前在合同法领域确立的单边冲突规则,便在一 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分析的思想。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 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适用我 国法律。这一规定符合国际上保护内国资源和重大 利益的普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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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nalysis
而且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主张影响,美国的法学 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 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冲突 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下,柯里的“政 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 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 V.Jackson) 基本情况:纽约州的巴布科克小姐搭乘其邻居
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去加拿大安度周末。车行至加拿 大安大略省时,杰克逊先生驾车失控造成车祸,导 致巴布科克小姐受重伤。巴布科克小姐向纽约州法 院起诉要求就其所受伤害得到赔偿。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百度文库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是 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初 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的 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为,传统 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院应当依照 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由此可见,州政府的利益与该州的立法意图
并非总是能够协调一致的,后者也不一定能够完美地 反映出前者;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某一州的法律,亦不等 于说只有该州才在这一案件中具有明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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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assessment
影响评价
评价
从学界来看,学者们对该理论褒贬不一,各持己见。赞同 的学者例如沙曼(JeffreyM. Shaman)教授认为利益分析说为 法律选择过程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并使之进入了法律解释的 主流。它的影响是巨大的,真正地改变了人们认识法律选择的 方式。反对的学者例如布里梅耶(Lea Brilmayer)教授则认为,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座无地基的房屋,是建立在虚构的立法意图 之上的,将其视为是方法论的破产而拒绝接受该学说。相对于 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而言,司法实务界对柯里学说的反应较为平 静。据美国博彻斯(Patrick J.Borchers)教授的调查统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