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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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湖南工业大学基地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工业大学基地(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基地”)学科建设的发展,促进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产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1、基地成员按照基地研究方向和基地平台建设需要,以基地名义公开在中央三报一刊,以及《湖南日报》、《新湘评论》发表论文,省委宣传部的奖励归执笔人所有;研究基地还可以进行另外适当奖励,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刊物发表的署名为“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或“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工业大学基地”(文末可注明“执笔人”)的成果,奖励10000元;在《湖南日报》、《新湘评论》发表的成果每篇奖励3000元。
2、公开出版并在后记中注明由研究中心基地资助的著作奖励3000元。
3、基地成果被评为优秀等级或获得中宣部优秀成果奖的,奖励3000元。
第三条上述获奖成果、科研项目、专著、论文必须围绕研究中心基地建设的稳定方向: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与发展趋势、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获奖成果、科研项目及发表论文,应将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中心秘书,经研究中心基地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后即行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研究中心基地解释。
第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20日起生效实行。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工业大学基地
湖南工业大学思政部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