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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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101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1
【实施日期】2008.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10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药业产业基地基础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以及由财政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概)算、竣工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具有与审计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