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主客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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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主客体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主体是从事着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 是个人和人类的统一。作为主体的人, 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人, 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主体不等同于人, 主体有四种形式:
其一, 个人主体。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 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人;
其二, 集团主体。即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 如民族、政党、团体等;
其三, 社会主体。即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们的主体;
其四, 人类主体。指地球上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作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人的整体。
主体一方面具有自然属性。作为主体最根本的构成因素的人, 其出现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的存在和发展基础根植于自然, 依赖于自然,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人的一切活动必然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另一方面, 主体具有社会属性。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 必须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活动中, 人必然与自然界外物和其他人之间发生多种关系, 正是这些关系规定了主体的本质。由此, 人是社会中的人, 主体必须根植于一定社会中, 不能孤立存在。
同主体相对立的是客体, 它是指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 同主体一起构成活动的两极、并发生了相互作用的功能关系的外部客观事物, 它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因此, 客体首先属于客观世界, 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 但并非所有客观世界都是客体, 只有被主体纳人其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部分才能称为客体。先前的旧唯物主义者对客体作了纯自然主义的理解, 仅仅把自然物当作直观对象, 没有从主体的能动的本质力量和实践活动方面,从相对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客体的规定性。
由于主体对象性活动指向的多样性, 故客体亦具有多种形式, 大致分以下几类一为自然客体, 既包括刚刚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天然自然物, 又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过的人化自然物二为社会客体, 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的社会结构, 它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个层次三为精神客体, 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观念的东西, 主要包括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精神活动客体和精神产品客体四为自我客体, 即以人为基本组成要素的主体, 主体被进行自我认识时, 自身成为一种客体, 它是一种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的客体。
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指出“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 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 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人不可能创造或消灭客观物质, 只能在其基础上予以改造, 那些在实践活动中被改造, 打上了主体烙印的存在物, 只不过改变了物质的表现形态而已, 其客观性并未消解。
其次, 客体具有相对于主体的依存性。这种依存性不是指作为客观存在物的客体的产生、消灭依存于主体, 而是指只有纳人主体对象性活动之中的客观存在物才
能作为客体, 物质的客体地位不能离开主体而单独存在, 两者相互依存。
最后, 客体具有历史性。意即客体是历史发展的, 它随主体对象性活动的开始而被赋予客体地位及意义, 而且随着主体对象性活动领域的拓展, 越来越多的自然物成为客体, 客体不断扩大其囊括范围。
主体和客体并非单独存在, 互不影响, 它们之间总要发生一定的关系, 正是在两者间的各种关系中, 主、客体才分别具有自身的意义。主、客体间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 实践关系。它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 集中体现在主体客体化过程中。实践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 是主客体发生其他关系的中介, 实践活动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客体的改造, 使其满足自身多种需要。
第二, 认识关系。认识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 能动地对客体进行的反映。这种反映, 不是简单直接的照镜子式的摹写, 而是主体以抽象的范畴、概念、符号、公式等形式对客体更深刻、更正确、更全面的把握。
第三, 评价关系。评价指主体在对客体属性、本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 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 运用于客体, 对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进行的评判。主体在对客体的改造活动中, 使其适应和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和发展, 这之中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 审美关系。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追求实现某种价值, 另一方面也追求实现某种美。随着实践活动的展开, 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日益深刻和全面, 同时对客体本身蕴含的美亦不断发现和审定, 并且按照美的规律塑造各种对象性存在。总之, 主客体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一种具有多重形式的复杂的结构, 其中实践关系是首要的、基本的关系。它决定其他三种关系, 但其他三种关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实践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