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骚扰与性侵害事件处理原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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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校園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刑法 第221條--第229條)
(ㄧ)強制性交 (二)強制猥褻 (三)未滿16歲之合意性交
二、校園性騷擾
(一)性騷擾特點為:
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 環境中有歧視性別言論或行為、傳閱色情書 刊、偷窺……
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 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
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4.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
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 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特點
以身分為界定,非以校園地域為限。 當事人至少一方為學生,生對師亦屬之。 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教師包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官、護理、
聘(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第4項) ▪ 危機處理、媒體(發言人)保密原則、輔
導諮商
(三)通 報
▪ 法定責任通報(警政通報)與教育行政通 報(校安通報)是處室各報各的? 1.校安通報----學務處 2.警政通報 3.建議 : 經校務會議通過,制定學校單行 規章,統一通報流程。
▪ 社工轉知之案件是否要通報? 1.警政通報可免,但未免疏漏仍可通報。 2.校安通報仍要通報。 3.教育部100.6.29臺訓字第1000089490號 函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11.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2.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條款) 13.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
(一)性別三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
防治法 (二)三法之比較: 主管機關 立法目的 追訴時效
教練、社團指導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 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 交換學生
四.學校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原則
▪ 積極原則 ▪ 及時原則 ▪ 保護(密)原則 ▪ 補救原則 ▪ 適法原則 ▪ 客觀中立原則 ▪ 專業原則
五、處理流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流程參考 圖
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三)何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 以明示或暗示之凌方事式件,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性騷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 之條件者。 (性騷擾)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 為。(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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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性騷擾
(二)性騷擾類型:
1.言語的騷擾: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
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 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 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 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 貶)。
申請。 ▪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
請。 (三)行為人在2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受理申請
調查獲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
(五)管轄權之二
▪ 行為人有多重身分時,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 定其應受調查之身分。如行為人甲同時為小學教師又同
時在A校之進修碩士班就讀,而於其學生身份時對A校學生性 騷擾(學生對學生性騷擾),由於甲作出性騷擾之行為時其 身分為學生,具管轄權者為A校,故理應由A校受理處理之。 然A校有義務通報甲任教之小學校長或行文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說明A校之處理程序、結果以及懲處結果。
2.肢體上騷擾: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
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 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 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 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3.視覺的騷擾: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
▪ 收件單位:學務處或指定專責單位。
(二)學校收案之處理
▪ 學務處收件後得依性平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 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3 人以上小組決定之。
▪ 3日內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通報:校安通報及警政通報 ▪ 「初步調查」教師涉性侵害,送教評會停
▪ 察覺階段:週記、日記、心得、輔 導過程、閒聊、傳聞、報章雜誌
(一)申請及收件
▪ 申請調查: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媒體報導事件應視同檢舉, 主動啟動調查。
▪ 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申請調查可以書面 或言詞為之,然以言詞告知者,學校或主管機 關須作成書面紀錄,並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 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四)受理審查
▪ 審查內容: 一、是否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二、是否依本法而不受理 三、有無管轄權(行為時之學校)
▪ 審查結果: 一、受 理:性平會繼續審議 二、不受理:視需要移送「其他單位」
(五)管轄權之ㄧ
(一)原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二)例外: ▪ (1)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前言、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 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 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