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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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合理使用车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包括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购置
第三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攀比,不浪费,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配备
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集团公司其他领导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
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办法拟订工作的政策解答》规定,保障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公务活动用车需求。
第五条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领导更新或新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第四条配备标准,从集团公司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购置公务用车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三章公务用车运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公务车辆不许外借,特殊情况应申报办公室,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集团公司实行交通费用限额报销后,只保留外事、机要、财务等必需的公务车。集团公司公务车使用范围,优先用于董事长、外部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银行、税务、请款等业务)、机要、外事所需。
第九条集团公司部室如需接送重要客人,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协调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不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弄虚作假。
第四章公务用车交通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集团公司提供公务车和专车司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配置专用公务用车的,可以选择交通限额报销,也可以选择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车和专车司机。
选择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并配备专车司机的,不再享受交通补贴;选择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车而不需要专车司机的限额报销2800元/月(公务发生的加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用),按月报销,每年度末在总额范围内清算。未配备公务车的,享受每月5500元额度的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不配备公务专车,享受每月5500元额度的交通补贴,每月
随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起,集团公司公用车辆保障相关人员履行公务的,计费标准由1.5元/公里调整为1.8元/公里。
第十六条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及以下人员交通补贴已并入岗位基薪,按月合并发放(见附件1)。
交通补贴并入岗位基薪后,前往本市城六区外远郊区县履行公务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自驾车的,除据实报销来往过路、过桥费用外,每次公务活动补贴150元(其中,延庆、平谷、密云补贴200元)。
自2013年7月1日起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及以下人员交通补贴标准增加600元/月/人。其中,一是按照300元/月/人的标准增加交通补贴,在工资合并发放;二是对本市城六区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照部门人均300元/月标准确定部门交通费用控制限额,建立部门员工公务交通费用限额实报实销制度(仅指出租车费用),由部门统一掌握,一事一签,限期报销(一个月内),经办人员报销费用时要注明用途和起止地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审核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需严格审核公务报销支出,禁止非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经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人员在集团公司总部同时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
相对较高职务对应的公务用车补贴或报销标准。
第十八条驾驶个人车辆因公出京(指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方),按差旅审批程序批准的同时,应正式报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核批同意后,按里程每公里2元的标准补贴于个人,车辆过境费及高速公路费可按实报销(不计入个人交通补贴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报销任何费用。行驶公里数核计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专职司机因公务出车,按每公里0.2元给予里程补助;负责车辆管理及调度的行政主管人员按专职司机的月平均里程补助费给予补助。
里程补助由负责车辆管理及调度的行政主管人员负责统计,经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交通补贴类型、标准及执行时间须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书面通知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作为报销标准;标准发生变化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调整后的通知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通知财务部。
第五章公务车辆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报废应填报《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