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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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晋建城字[2012]11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晋建城字〔2012〕1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加气母站、
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经营许可审批同意后的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