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传染病防治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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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需要重点说明的制度
(一)传染病预防制度 健康教育和群众性卫生活动; 设立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第17条、19条); 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21条); 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22条、23
条)。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一、 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1)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以下简称“旧法”),并于1989年9月1 日开始实施
是一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 发展的重要法律
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 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 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背景(6)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 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
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传 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04年8月28日: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新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 实施
1、疫情属地报告原则(第30、31条) ---常规报告和特别报告;责任报告、义务报告 2、六个疫情通报制度(第34、35条) 3、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第38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卫生部公布或者其授 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预防控制措施制度
1、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医学观察、隔离治 疗、医学干预、卫生处理等(第39、40条)
修订主要思路
强调各极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 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 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 强调医疗机构在预防传染病中的基础地位,真正做到
防治结合。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增强了法律条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艾滋病防治制度
---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第24条)
(十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修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三)大型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制度(第 28条)
依法防治传染病的必要性
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提供了法律保证
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 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对各部门的通 力合作,有利于加强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保证传染 病防治稳定持续的开展,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 发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急事件的应对,更有其重 要意义
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 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 工作中的不足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 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通畅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以及医院内交叉感
染控制能力薄弱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
(九)预防接种制度(第15条)
1、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2、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免费 (包括疫苗免费和接种免费) 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免疫规划外项目实行自费
(十)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 2、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和消毒产品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五)关于财政保障制度
1、日常经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包 括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经费) 2、项目经费:省级政府和中央财政负责,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3、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六)传染病分类管理制度 1、保留现有35种法定传染病,增加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乙类传染病并 甲类管理,此外乙类传染病炭疽中的肺炭疽也施 行甲类理。 2、艾滋病改为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原丙类的 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 原乙类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 为丙类 3、其他需要列入乙、丙类的,由卫生部决定 4、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由卫生部报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实施 5、省级政府可公布本地区按乙、丙类管理的地 方性传染病
来自百度文库订背景(2)
十五年来,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医学科学不断进步 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 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 一些老传染病死灰复燃。
---霍乱、登革热、结核、性病等 新发传染病的威胁;
---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修订背景(3)
(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 调、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7、18条) 2、国家和省级疾控机构职责(第18条第二款) 3、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职责(第18条第三款)
(八)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1、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传染病疫情报告 3、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4、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5、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 (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第21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 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第41、42、43条)
3、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关于医疗救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 疗救治网络建设(注意与应急条例的表述区别) 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 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3、规定对传染病人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预检、 分诊、转诊。
修订背景(4)
国家对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公共卫生的 重视 ---国家决定建立公共卫生三个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 理) ---国家还将分别对实验室生物安全 和艾滋病、血吸虫、结核病防治立法, 并修订食品卫生法
修订背景(5)
非典和禽流感使全社会重新认识了公共 卫生的地位 ---1988年上海甲肝,催生了传染病防 治法 ---2003年非典,促成了传染病防治法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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