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浪费者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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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摘要]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法律对待浪费者信托,不应禁止,而应从成立要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等方面加以调整。如此,既发挥浪费者信托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又能避免过度限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近代历史上随着英国殖民扩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现代以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移植。信托法的发展呈现出四种趋势,即“地域上的世界性传播、形式上的成文化发展、内容上的现代化发展和信托法的国际化”。浪费者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自产生起就伴随着争议,但因其具有独特的目的而被广泛运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蓬勃发展。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不可避免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包括浪费者信托。

一、浪费者信托的历史发展

信托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USE”(用益)设计,目的在于规避嫡长子继承制和繁重的税负,其结构是: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了丙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但这种约定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在普通法上将得不到救济。为此,衡平法院开始介入,最终承认了“双重所有权”结构: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由于用益设计剥夺了国王和封建诸侯本应享有的巨额税负,1535年,国王亨利8世颁布了《用益法》(Statute of Use),规定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直接转化为普通法所有权,如此将受益人变成新的纳税人。为了规避《用益法》的适用,17世纪以后,英国人民又设计出了“双重用益”(use upon a use),即甲将土地转让给乙,规定乙为了丙的用益,丙又为了丁的用益而占有土地。如此,《用益法》就被架成空中楼阁。此后衡平法院承认了第二重用益的效力,继而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信托。

浪费者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番波折。英国在全球扩张时,其法律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浪费者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早在1376年英国就有关于浪费者信托的法令,但该法令是禁止浪费者信托的。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一直是无效的,除非为了保护已婚妇女而设立。为已婚妇女设立浪费者信托来源于《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的规定,已婚妇女的父亲等委托人可以为已婚妇女设立一项独立的地产信托,从而使该地产脱离丈夫的控制,并且规定该已婚妇女不得转让地

产信托下的受益权,尤其是不得受其丈夫影响将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但随着男女平等的潮流到来,《已婚妇女法案》(1949)废除了这种信托,至今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也未获承认,因为浪费者信托与普通法关于财产权的观念相违背。普通法认为,处分权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对于债务人而言,他有天然的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浪费者信托却限制受益人不得用受益权偿债。但英国律师却发明了一系列浪费者信托的替代物——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达到了与浪费者信托相同的效果。

1880年以前,美国追随英国的传统,不承认浪费者信托,但Nichols v. Eaton案改变了传统,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判例。在该案中,一名母亲在一处房产上设立了一项信托,她的每个孩子都享有一项独立的受益权。其中一个孩子做生意破产了,准备用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的信托财产以偿还债务,但信托文件中约定,“如果儿子要转让或处分受益权,或因为破产,收益将不再分配给他”。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是个浪费者条款,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自此之后,美国开始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有些州的立法已经承认浪费者信托;只有少数几个州与英国持相同观点,否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还有一些州还没有对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做出规定或有相关判例。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在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中,已经承认了浪费者条款的效力。Erwin N. Griswold指出了现代美国大部分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原因,即法院衡平权力的缺失。因为当时法院对衡平法上的法律问题爱莫能助,致使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触及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因为信托受益权乃衡平权利,法院无权干涉。等到法院拥有衡平权力时,浪费者信托已经成为了立法的一部分,承认浪费者信托的传统在美国很多州也就沿袭下来了。如今,大多数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浪费者条款在起草完备的信托中随处可见。

二、何谓浪费者信托

关于浪费者信托,存在很多定义。美国信托法权威Bogert对浪费者信托的定义是:“浪费者信托,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法律的规定,信托受益人无权转移接受收益的权利,且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偿债的一种信托。”《信托法重述二》第152条和《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均写明:“如果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或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则该条款有效。”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违反有效的浪费者条款而转让其受益权,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益权的受让人在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之前不得要求委托人向其分配收益。”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浪费者信托是指受益人从信托获取收益的权利不能被受益人自愿转让,或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一种信托[14]。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浪费者信托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委托人设立浪费者

信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浪费者或行为能力欠缺者,以防受益人因为自己的习惯或行为能力欠缺而遭受欺诈或其他类似的伤害。与浪费者信托类似的信托还有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支持信托(support trust)和保护信托(protective trust)。

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令其负有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义务,但受托人在履行该义务时却享有无限自由裁量权。受托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决定受益人能够获得多少收益,甚至可以决定不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驱使受托人做出收益分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追及受益权,但在实际上已达到了禁止效果。正是如此,自由裁量信托下的受益权对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毫无价值。在受托人无限自由裁量权的背后是委托人对受托人最大程度的信任,所以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当重大,能够担任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也在少数。浪费者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浪费者信托的受托人不具有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支持信托实际上是自由裁量信托的变种,受托人在支持信托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于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对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限制,即受托人分配的收益必须足以维持受益人的生活。除此之外,支持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事项上与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并无二致。如果受益权发生转让,支持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决定停止分配收益,这使得支持信托的受益权与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权一样,几乎无法转让。

保护信托在设立上与普通信托并无区别,只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如果受益人试图转让受益权,或受益人的债权人试图追及受益权时,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将自动停止。英国《受托人法案》(1925)就规定了保护信托。与此相比,自由裁量信托与支持信托需要受托人主动行使权力不分配收益才能使受益权在实质上停止。

综上,在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和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方面,浪费者信托是直接明确对受益权的转让做出限制,而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保护信托是通过受托人权力的行使,间接地使受益权在实质上无法转让,或丧失转让价值。不过四种信托都可以实现保护浪费者或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初衷。

三、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

发展坎坷的浪费者信托,恰如身世备受怀疑的“私生子”。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有三个: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受益人的范围和浪费者信托的效力问题。就算在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美国,各州对待这三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

浪费者信托关涉到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否以信托受益权偿债,浪费者条款能否为受益人的债权人所知,至少在浪费者条款是否需要明示这个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上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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