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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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开会座谈,借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进门串户用谈家常的方式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由被调查者按要求将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然后统一收回分析研究,为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调查结果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23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买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通过深入农户与农民的谈心和沟通得知,极个别地方也存在放贷者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上门扣押东西、强行追讨等行为,借贷者因躲“债”而举家外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不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好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1、民众日益增长的借贷需求是“民间高利借贷”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农村、城镇地区民众发展生产,特别是从事二、三产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生产规模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通过向农村信用社正常借款或向亲朋好友借款,难以满足其投资所需。
2、受利益驱动,谋求更高的利息。少数借高利贷者由于致富心切,为了赚大钱,不管利息多高、风险多大,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放高利贷者借款。而放高利贷者为了牟取暴利,积极筹资放贷。
3、由于金融机构强化信贷管理,规范操作,一些个人与单位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而被拒之门外,无法以正常渠道获得资金,只好向民间借贷伸手,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活跃。
4、利率下调。随着近几年利率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使有一定积蓄的农民放弃储蓄存款,转而寻找投资渠道和投资项目,为高利贷者筹集资金提供了来源。高利贷成为其融资、获利的捷径。
5、违法欠债借高利贷。有少数人因不正当经营或赌博欠债,因债务所逼,铤而走险,借高利贷拆东墙补西墙。
6、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2)、民间借贷的形式
1、“民间借贷”主要在本村或本居民组的农户之间发生,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多为亲戚、朋友或邻里,这种借贷一般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属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
2、“民间高利借贷”的当事人双方找一个在本地有威望或有经济实力的中介人作为担保,口头或签订高利借款协议。
3、“民间高利借贷”当事人利用房屋、宅基地、树木、农机具等财产做抵押来取得资金。
4、企业以融资形式向个人进行借贷,表现为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以融资为幌子变相向个人高利借款。
(3)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影响
1、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一是使农村信用社存款减少。二是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回收受到影响。大部分借款人总是将其收入优先偿还放高利贷者,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采取拖而不还的策略。
2、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利率高出国家法定利率几倍,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和支持经济建设,也影响国家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
3、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民间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往往引发打架斗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在无法终结债务的情况下,为躲债有家难归,这些人到处流浪形成了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
4、恶化了借款人的经济条件。民间借贷的借款方一般是经济弱势群体,高额利息进一步恶化了借款人的经济条件,不利于发展生产。
5、不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则是唯利是图,淡化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影响了好的村风、民风的形成。
(4)有关遏制民间高利贷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1、在国家政策方面要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赋予农村金融机构一些特殊的政策,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同时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结合在一起,增加贷款的有效供给,提高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逐渐把高利贷挤出市场。
2、在法律方面。用法律法规来引导、调整和规范,保护合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目前高利贷盛行与司法制度尚未完善有很大关系,我国现在对农村高利贷的现状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今后应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管理民间借贷业务的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净化民间资本市场。
3、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赌博等非正常“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政法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对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要依法公开判决,震慑其他放高利贷的人。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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