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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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定义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
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
证件代码为“7”。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
商品包括原油、成品油。
二、适用范围
2010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三个目录:
(一)目录一货物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铜精矿、煤、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废铝、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等商品。
(二)目录二货物包括: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
汽车、飞机、船舶、游戏机等机电产品。
(三)目录三货物包括:铁矿石、原油、成品油、铝土
矿、氧化铝、化肥、钢材、天然气等商品。
三、管理规定
(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验核证件
1.进口《自动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
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2.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二的机电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机电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商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加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三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植物油除外〕和目录三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销产品进口目录一的植物油,海关验核目录一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
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验核目录二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机电产
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4、自2010年4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统一承担全国进口阿根廷豆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等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承担相关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2010年4月1日前已经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继续有效。
(二)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
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除
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
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其中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从境外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的货物。
7.进口后继续用于国际航行的二手船舶,油箱内剩余的油料;
8.进口废船和进口后用于国内航行的二手船舶,从国外
航行至我国口岸的船舶内不超过油箱总容量30%的燃料油、从港澳台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船舶内不超过油箱总容量
5%的燃料油。
(三)下列情形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海
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1.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实行自
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
2.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
3.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
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4.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运回境内;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新机
电产品以及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
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
6.进口废船和进口后用于国内航行的二手船舶,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的船舶内超过油箱总容量30%的燃料油、从港澳台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船舶内超过油箱总容量5%的
燃料油。
7.进口右置方向盘研发用样车,进口单位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栏标注“仿制样机或合作制造”;规格型号栏标注“右置方向盘”)向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上述车辆不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
的,不适用本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
机电产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
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3.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