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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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 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颁发证书
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 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 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 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 全国通用。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 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 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 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 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 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 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
◎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 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 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 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 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 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 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 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 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 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 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 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 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 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 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 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案例分析: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
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 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 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 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 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 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 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 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wenku.baidu.com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认定。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 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 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 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 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 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 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 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 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 资格过渡办法。
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 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
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 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 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 之日起30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 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 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 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 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 理学等课程。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
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 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明; ②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③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 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 鉴定及证明材料。
第二章 学校 教师 学生的 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 作的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 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