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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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重新申
报认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9]29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通知
(渝农发〔2009〕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管理办法》(渝农产[2005]1号)规定,按照市农委成立后的工作职责,决定对原市农办、市农业局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重新申报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委(办)、农业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办)、农业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委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和农机生产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申报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左右,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以上。
(三)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总量:1小时经济圈达到1000万元,“两翼”达到500万元。
(四)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1小时经济圈达到3000万元以上,“两翼”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或吸纳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带动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从事生猪、蔬菜、柑橘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办)、农业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正式公文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实地考察,多方征求意见,把好审核关。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的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按照排序要求,依次装订成册,一式2份,于2009年9月15日前,
上报市农委计划发展处。
联系人:冉春芳联系电话:89133311
罗松89133079
邮箱地址:cqs89133311@
邮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
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传真
项目单位代号2007年2008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1.总资产万元1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2.资产负债率(%)%2
3.销售收入或市场交易额万元3
4.净利润万元4
5.上交税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