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法律推理的几点思考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法律推理的几点思考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法律推理的几点思考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法律推理的几点思考

有关法律推理的定性问题历来在法理学、法哲学领域存有争议,张保生教授在对沈宗灵、张文显、解兴权、史蒂文·J·伯顿和尼尔·麦考密克等学者关于法律推理的定义分析比较后,认为“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和制度实践。”[1]就历史沿革而言,法律推理是从思维方法到制度实践到司法文明的一个转变过程,不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还是西方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均不否认“在法律执行和适用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地位”[2]。经典理论都认为检察官是适格的法律推理主体。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的角色

在我国权力架构语境中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等明确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

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导致在检察机关中,作为具体实施者的我国检察官,不同于西方的检察官,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这也导致在我国诉讼活动中的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不同于西方的检察官。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言,检察官作为法律推理的主体是适格的,其具备当前学界关于法律推理主体的一般特征。

从宏观而言,我国的检察官在现实中属于公务员法涵盖的公务员,在法律关系中属于将法律适用于他人的主动执法者。同时在我国,检察官又属于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但检察官所处的位置具有特殊性,检察官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时更像刑事警察,行使批捕权时则更像法官,行使公诉权时又更像西方的政府方律师,而基于现行宪法上的法律监督权中的诉讼监督权,检察官更被理论学界定性为更像法官之上的“法官”。检察官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法律的赋予,法律和宪法的权威自然也就赋予了我国检察官地位的权威,地位的权威在诉讼活动中又以检察官的权力体现出来。从职业行为法上的要求来看,我国检察官和法官的要求相近;从宪法定性上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重于司法机关的角色;从检察职能和检察业务看,诉讼监督的地位比较超脱,检察官的中立客观性显而易见。

从微观上而言,我国的检察官拥有批捕、量刑建议、诉讼监督等权力,其无疑是将部分属于经典的法官裁量权前移;此外,检察机关也和审判机关一样,也会做出可能限制司法者裁量的司法解释、在证据的固定、采纳、排除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也

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干涉。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拥有的侦查监督权,使检察官甚至早于律师介入案件,和律师一样时常承担着直接参与实施调查、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如检察官刑事案件中的提前介入),在侦查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对于侦查机关放纵犯罪或者是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给予纠正和制止。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裁判功能,虽然力争中立,但不可否认这些权力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事人各方的诉讼结果。在庭审对抗中检察官和律师一样是主要的法律推理主体,一般公诉人都会在庭前制定较为详细的控诉策略,而且在我国庭审实践中,检察官在大多数案件中占据主动引导地位。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和思维品质上也接近法官和律师群体,统一司法考试和各类检察官执业行为法也保证了我们检察官一般拥有较高的素养。

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法律推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官制度,造就了我国检察官法律推理的特点,这些特点大致表现如下:

(一)混合的法律推理方式与推理立场

1.立足司法三段论又不限于司法三段论。从法律思维模式而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又将检察机关定性为司法机关,要求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者依法办案,不容许出现英美法系式的判例法,我国的司法者狭义的法律推理的模式只有一个演绎模式,即人们常说的大陆法系司法三段论。其基本内容是:大前提

是成文法条文(T),小前提是案件事实(S),如该案件事实(S)能够被归入大前提法律条文(T)中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对该案件事实(S)就可以适用大前提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效果(R)。其简约模式是[4]: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律效果R)

S=T(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律效果R)

经典教科书认为三段论的思维模式可以有效排除司法者的主观臆断,是典型的法律推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该三段论被演绎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根据我国检察官在落实法律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进行法律推理时所体现的诸多思维模式上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检察官的推理模式立足于三段论又不限于三段论:其一表现在检察官对于小前提的提炼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提炼小前提的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所需达到的“内心确信”,在中国特有语境下,受到现有的政治需要、人民期待等外在因素影响;而对于和小前提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或从轻的部分,检察官基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而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这其实与经典三段论的期待有很大的出入。其二,中国的检察官和其他司法者一样的学习培养模式,造就了检察官在法律推理中也很注重“经验”[5],办案要发挥经验作用是我国检察官不成文的要求,这其实就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对于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而言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思维方式,也是他们处理一般案件最便捷和广泛使用的思维方式,而类比推理却肯

定不是经典的司法三段论推理。[6]

2.法律监督者视角下的独特法律推理立场。如上文所述,我国特有的检察机关形成机制,最后造成了检察制度和检察官在司法格局中,较多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而不单纯以公诉人的身份。通俗的讲,审查起诉在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中,只是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形式之一,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方式和立场。我们以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为例,在案件庭审中检察官列席于公诉席并以控方(检察官、原告或律师)角色参与者庭审证明犯罪指控,但法律监督者角色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起诉人或者刑事自诉人,而是代表了社会公益和正义的客观立场起诉犯罪,不存在角色个体的私利。因此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同于英美法系中仅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而是保证法律客观、公正执行的监督者,这种角色定位保证检察官是从国家法律严格执行的角度来审查案件,即以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三段论为基础,进行法律推理判断案件、指控犯罪、审查案件裁判结果,这明显不同于西方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中的主体地位类似于律师的定位,这种法律推理的立场混合了英美法系检察官、律师、法官的立场地位,是一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特有的立场。

(二)我国检察官在法律推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我国检察官在法律推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检察官15.8万人,检察官的数量基本满足当前检察工作的需求,但这些检察官整体素质尚不高,大部分属于上世纪接受的法律教育或者在职法律

教育的检察官,由于当时法学教育体系尚未完善,很多办案多年的检察官对法律推理及其理论陌生,凭经验审查案件较多。笔者曾就法律推理的知晓度,向原所在单位的青海某州检察院的25名本次入员额的检察官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88%的人不知实质的法律推理为何物,对办案的理解限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上,在维护地方稳定这一问题部分,检察官的思维还停留在上世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严打思维中。在笔者翻阅的大量文书中经常看到“于法无据”、“没有直接证据”等武断性言语,其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事实与法律一一对应的状态,对于一些证据的运用和排除也很武断,在办案中对当事人也缺乏基本的说理释法。而这一切不得不说都与他们没有系统学习和恰当应用法律推理思维有关。

2.我国检察官法律推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可否认,我国检察官法律推理在检察工作中缺失是多方面原因共同结合的产物,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各个司法环节中的公权力之间分立和制衡的界限不是很明晰。就刑事诉讼而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意味,在实践中浓于相互分工和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也影响其公诉职能的发挥。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机关内的检察官法理推理,实质上也受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意志的左右。其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制史上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传统较多,而且实践中大量的司法解释等制约了检察官主动法律推理的主观意愿。其三,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的培训都以法律知识培训为主,对检察官的法理学、法哲学素养培养不够,检察官内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的研究注意力也大都不在法学基本理论内,检察官整体忽视法律推理的系统养成,许多检察官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三、加强法律推理在今后检察官工作中的运用对策

在诉讼程序中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立法水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素养意义重大。也对改变我国长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启示意义。较强的法律推理能力对于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官是不可或缺的。针对我国检察官如何具备法律推理能力和真正成为庭审中的法律推理主体,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或是路径。

(一)从立法层面解决系列问题

从立法层面,需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部分内容。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已经在讨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首先应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中员额制的号召,缩减非检察业务检察官的数量,建立符合实际的检察官权力、身份、监督保障机制,逐步将检察官的主要工作力量转移到诉讼业务上来,特别是公诉业务上。其次,以《检察官法》的修改为契机建立有别于一般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特别是工资收入保障机制。再次为保持目前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议在本次修改草案中进一步细

化有关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的身份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得被免职、降职、减薪、辞退或者处分等,同时明确检察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维稳)、招商引资等非司法活动。笔者建议比照我国台湾地区建立训练、进修、保障等事项,实施检察官和法官同质养成和保障制度以及检察官和法官互调的培养机制。检察官的资格首先应限制在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本科以上(改革目前不限专业只限学历的规定),检察官的选拔应注重对专业实务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品德。其次,检察官在进入检察院工作之前应在省级以上检察官学院经过不少于1年的学习和实践。经过专业培训、实习合格者,到基层检察院任助理、检察官,期限为5年,期满合格者转为实习检察官,为期1年,均可独立办案。实习检察官经员额制考查合格者,再晋升实授检察官,享有终身检察官职务保障。担任基层法院检察官8年以上者,才能升任主任检察官。如要升任省级及以上的检察官,须有平均16年以上的基层任职资历。以严格的准入门槛达到检察官的精英化,以精英化换取高质量的职业保障。对于入职后的检察官要制定较为完整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轮训。在法律职业教育的任何阶段均要特别注重对于法律推理理论的学习,养成实质的法律推理思维。另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对检警关系、检法关系作出明示,改变目前警察实质权力大于检察官的畸形模式,也从根本上检讨改变目前诉讼监督机制落实中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畸形状态,共同构成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下,较为完整且符合法律推理实质要求的检察制度与检察官制度。

(二)在司法实践和检察制度改革中将检察官的权力和权限规范化、明确化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在国家层面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做法,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权力和权限法律明文化,不能依据现有宪法中法律监督原则无限制扩充检察监督权,使检察官回归检察职能。将检察官权力和权限法律明文化,采用权力清单的模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权力由人民赋予,检察官只能在明确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明确规定上级指令权的行使范围,指令的发布以合乎法律和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为基本前提。权限明文化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自身而言,既能够有效防止检察权的无限扩张,又有防止其他主体对其权力行使进行干涉,为检察官法律推理提供统一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对检察官权限的了解,有利于其在刑事诉讼中对自身各种权利的保护;对社会公众而言,能形成对检察事务的有效社会监督。对于实质上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三)以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推动检察官素质的养成

由于目前彻底改变检察机关存在的体制问题,存在诸多不能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可以依据检察官的自身特点,从进一步加强检察官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进行突破。首先,可以趁本次司法改革之机从拥有较熟练法律推理能力的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中公开招录选拔检察官。其次,加大法律专业技术人才工程建设,利用培训中心平台,聘请资深熟练法律推理的检察官、学者、教授开设法律推理专题讲座,现场指导,发挥教学相长优势,尊重人才成长

规律,切实营造法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体现实质法律推理思维的优秀说理释法型公诉文书、精品案件不断涌现的制度和氛围;积极培养、发现优秀法律推理人才,适时调整部门结构,优化岗位配置;推动人才发展培训计划取得实效,提升青年检察官的法律推理能力。最后,注重检察官执业行为素质的培养和公正执法、司法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官制度,造就了我国检察官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这是一个制度事实,也是一个现实存在,但不能否定我国检察官作为一种特有法律推理主体的存在。此外,正是由于我国尚处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阶段,检察制度体系在改革、检察官制度体系也在改革,检察官法律推理问题也面临相应的改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为指导,注意内外建设相结合,从立法上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到制度层面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威,通过权力清单等制度回归检察官公诉职能本位,从检察队伍建设的角度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培养新一代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的养成是一个不错的路径选择,也是当前检察改革所应注意的理念。

注释:

[1]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2]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338页。

[3]参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5条。

[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

[5]参见白文渊:《陕西岐山县检察院助力青年干警成长》,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b2934209.html,/procuratorate/jckx/201302/t20130218_1047846.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0日。

[6]参见[美]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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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根据《全市法院以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院党组工作部署,我支部对本次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形成了上下结合、层层查摆、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张坚案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强化党内监督,强化责任担当。教育党员干部充分认清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引导部门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努力为全院审判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二、具体做法与措施 (一)支部书记讲廉政党课 召开部门全体干警会议,党支部书记通报了张坚严重违法犯罪情况,并结合案例讲授廉政专题党课,在党课报告中,回顾了我们党从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形成过程。他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最后他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警示教育内容等方面对部门全体干警提出了要求:一是要认真结合张坚案深入学习法规制度,党员干部要带头讲道德、重操守,不谋私、顾大局、淡名利、重团结、多奉献,进一步加强严守纪律规矩、

严格公正司法的意识;二是要从张坚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体党员就张坚案中的教训认真剖析、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行立改,引以为戒。 (二)组织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 组织部门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重点学习了兴化法院顾传飞受贿案、海陵法院陈惠群受贿案两例泰州法院反面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学习,全体干警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大家查找自身是否存在与通报案例类似或其他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纷纷表示要从此次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撰写学习心得 根据活动要求,部门全体在编干警通过认真学习廉洁司法文件、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结合专题党课,立足自身实际,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共撰写心得体会8篇。 (四)开展谈心谈话 支部书记围绕廉洁司法主题与全体党员干警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针对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梳理了廉政风险点,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把牢拒腐防变“总开关”,防微杜渐,不存侥幸,牢固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强化履职担当。要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要求、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要遵纪守法。坚决洁身自好,让党纪戒尺记在脑中、刻在心上,常思义务、多想责任,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始终在党规党纪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

基层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基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以来,XXX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六届人大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展监督渠道,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建昌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服务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主责主业,认真谋划开展检察监督 2018年以来,我院法律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决议》和《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效地促进了县域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侦查机关报捕案件XXX件XXX人,批准逮捕XXX件XXX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XX件XXX人,依法提起公诉XXX件XXX人。 (一)加强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我院首抓建章立制,为检察监督夯实制度基础。在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政策、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我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和公安、

法院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切实促进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我院主动发起建立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案件研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一段时期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规格偏低的情况,2018年初以来我们两次邀请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来院,就其相关办案单位在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讯(询)问嫌疑人、证人的笔录制作和证据的采纳、采信以及证与证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研讨会商,经研讨公安机关认识到我们提出的问题是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案件质量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达成定期或不定期就案件质量及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商的共识。二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今年8月23日,由我院倡导发起,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就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检法提前介入、轮流召集联席会议等三项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我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召开了4次工作衔接会商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和定案标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斗争工作合力的形成。公安机关也主动表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我们刑检部门的业务骨干,就相关刑事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和相关证据采纳、采信及证据链条的形成、固定等方面的问题给公安干警讲课。三是我们还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拟形成与前述同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席研讨会议机制类似的工作机制,从而不断加大我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放大监督视角。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我院把立案监督工作做为强化法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工作制度: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七五”普法规划,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市法治XX建设,现就建立以案释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要求,以满足全市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以发布和解读各类涉法涉诉案件为手段,建立以案释法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新常态,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总目标,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快建设更富活力更具实力更有竞争力的新XX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坚强法治保障。 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用真实案例和通俗语言,直观、形象、生动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还原案件真相,有效发挥

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建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方便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随时从中选取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影视制作、文学创作团体等对入选案例共享共用,创作各类法治宣传作品,不断丰富以案释法表现形式。 必要合法,规范及时。坚持把社会公众需要视为己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以案释法,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尤其对那些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或经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上访、负面舆论以及影响司法、执法公信力的案件,要主动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三、主要途径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根据部门单位职责,结合法律“六进”活动,为各类普法对象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通过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二)法院系统:立足审判阵地,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加强庭审公开、开展庭审直播、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深化判后答疑工作等开展以案释法;积极发挥民事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发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 (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 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或者规则,制度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

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程序性是指民事检查监督并没有权利对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只有引起相关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权利,所以民事检查监督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同时这也是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最大区别。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让独立审判原则受到了影响 如在裁判有误时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让法院再次行使自身的审判权,在抗诉提起之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代替法院进行审判,但是这个时候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却是被迫接受,不再是中立和消极的,检察机关其实已经分割了法院部分的审判权,最少是控制了审判的提起权,这个时候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另外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对法院裁判的批判,发起抗诉和再审,就将导致案件徘徊在正确和错误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1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法精神,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的重大举措,推动科(室)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现就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建立典型案例研判、发布、报备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转变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相关工作规定的现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三)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当事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科学判断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三、工作的主要途径

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宣传月、宣传周以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充分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四、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要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要有针对性的选择有关的典型案例,让公众更加了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了解案件审理、办结的情况,推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参加各级普法办组织的“以案释法案例”评选工作。 各科(室)要积极参加各级普法办组织的“以案释法案例”评选工作。 五、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将以案释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常,严格按照要求,抓紧落实以案释法各项工作。 二要严格合法规范。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大多选择与机管理有关的案例,应采取必要方式进行技术处理避免泄露国家秘

“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

“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X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工作,更好地打造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从更高起点上开创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通知》(X 食药监办〔X〕14号)要求,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案例指导在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把“以案释法”全面拓展到立法、执法、守法全过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稽查办案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进一步推动“以案释法”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教育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典型案例撰写发布制度。“以案释法”是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诠释法律的过程。建立“以案释法”撰写发布制度,稽查大队要确定专人撰写“以案释法”案例,并精心筛选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成熟的案例、

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释法重点;通过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和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法”,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典型案例的发布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处理情况、宣传意义、提供单位及作者等五部分,字数控制在X字以内。稽查大队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上报至少3例典型案例至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统一发布。(责任单位:稽查大队、政策法规股) (二)“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推动落实新闻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积极衔接和发挥X日报、X电视台、X电视台等媒体的法治传播作用,刊播以案说法类节目,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真实案例讲解食品药品法律条文,针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办事指南,净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服务效能,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推动“以案释法”制度的全覆盖,增强食品药品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三)“以案释法”日常监管制度。积极推行“以案释法”日常监管制度,各业务股室要结合日常业务监管,选择食品药品执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采取与业务监管宣传讲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开展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讲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释疑解惑、宣讲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各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

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加强改进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带头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的检察形象。尤其对于出庭检察官应作装出庭,注意文明用语,避免刻薄和高高在上的气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

“法律监督”性质对于检察制度的意义

“法律监督”性质对于检察制度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性,对于检察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法律监督”的性质揭示了检察制度内在的监督属性 中国检察制度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相比较,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共性主要体现在:都以公诉为重要(或主要)职能;都具有监督属性;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以维护国家法制为使命,等等。因此,我国(包括我国借鉴的前苏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从各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监督属性发展而来。 然而,除了前苏联等国家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于三权分立政体的限制等原因,都未对检察机关所具有的监督属性在法律上予以揭示,致使不少人对外国检察机关的认识停留在“公诉”、“指控犯罪”等表象上,影响了人们对其内在的监督属性的深刻认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外国检察机关是否具有监督属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诉讼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护法机关”。西方一些学者也将检察机关称为“护法机关”,将检察官称为“法律守护人”。笔者也曾不揣浅陋,在《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等文章中,从公诉制度产生的初衷、公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公诉权的内容、检察权配置的根据、检察机关

的目的、“检察”一词的由来等方面,论证了“监督”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内在的固有的属性。 我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不仅揭示了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内在、固有的监督属性,使其由隐含变为公开,而且规定了监督的性质和范围是“法律监督”,并由此决定了我国检察制度在宪政地位、组织结构、职权性质与配置等方面与外国检察制度的诸多区别。这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各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明确我国检察机关与外国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我国检察机关的特点与规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监督”的性质摆脱了外国检察机关“身份不明”的尴尬 在外国,检察机关往往“身份不明”:在法律文本上,多数国家将检察机关列为行政机关,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意大利、俄罗斯等)将检察机关规定为司法机关;在理论上,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属于“准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单独设置,有的设在法院。这种尴尬的境地,常常使检察官们发出“我是谁”、“我在哪里”的疑问和嗟叹。 为此,大陆法系国家自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期在长达150多年时间里,还先后经历过四次有代表性争论。造成检察机关“身份不明” 的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检察机关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特征: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组织体制上像行政机关那样实行“阶层式建构”和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 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检察机关检察规章制度与实务

课程内容(重点) 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 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的概念;西方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进展;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 该部分着重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种要紧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涉及直同意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第一章 一、检察的概念 在我国,“检察”一词差不多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 “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 3、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涵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

2020《民法典》以案释法宣传稿合编

2020《民法典》以案释法宣传稿合编 民法典宣传稿系列之一 尊敬的各位: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听我的宣讲。今天有我给大家进行《民法典》相关内容的解读宣讲,希望我的讲座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提出来我们共同切磋。我的讲座分四部分展现给大家: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

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4月19日,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办发〔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中央、自治区有关普法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具体化、规范化,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自治区第X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紧迫现实性,认真把握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扎实推进普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深入推进全市“X”普法实施意见顺利实施,为决胜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学习宣传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实施意见》,做好全

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的舆论引导。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和普法对象特点,利用门户网站、户外LED显示屏、公众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强对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宣传。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谋划、上下联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普法的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抓紧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确定具体宣传内容,开展活动载体方式,建立督查考核等保障措施,要明确具体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建立普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全市国家机关要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详细梳理和适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年度普法计划、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对象、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编制“四清单一办法”。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实施意见》,详细梳理本部门(单位)负责执行、管理或服务依据的法

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深入推进法治x建设,按照“七五”普法实施意见和区法治办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x〕1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是党的xx全会明确提出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司法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要求和职责使命。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并实行以案释法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案释法制度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二、以案释法的主体 以案释法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三、以案释法的原则

(一)广泛性原则。应当将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二)合法性原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实效性原则。应当根据普法需要,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 四、任务目标 x年6月,各责任单位初步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到x年底前,x 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并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媒体定期公益性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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