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物证鉴定机构出具足迹鉴定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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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鉴定文书()公()鉴()字[20 ] 号
鉴定机构全称
本鉴定机构声明:
1、本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2、如对本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疑问,请与本鉴定机构联系。

3、未经本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部分复印本鉴定书(全部复印除外)。

HJ20XX-006实验室
(E 168Lab)
足迹鉴定报告
(X)公鉴(痕)字[20XX]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xx市xx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2、送检人:李xx XXX
3、受理日期:20XX 年9月6日
4、案情摘要:20XX年8月17日,XX市XX区XX路123号XX小区2号楼403室XX家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案件编号:A1101010500002011100000。

经现场勘查,在现场地面被翻落的纸张上发现并拍照提取灰尘足迹1枚/块。

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3名,分别捺印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样本各一份。

5、检材和样本:
(1)检材:
①检材JC1,现场现场地面被翻落的纸张上照相提取的灰尘减层足迹1枚。

(2)样本:
①样本YB1(左脚),嫌疑人XXX (男,xx岁)穿左脚鞋制作的油墨样本1枚(拍照提取);
②样本YB2(左脚),嫌疑人XXX(男,xx岁)穿左脚鞋制作的油墨鞋印样本1枚(拍照提取);
③样本YB3(左脚),嫌疑人XXX(男,xx岁)穿左脚鞋制作的油墨鞋印样本1枚(拍照提取);
6、鉴定要求:现场鞋印JC1与样本鞋印YB1、YB2、YB3、YB4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第1页共4页
是否为同一只鞋所留。

7.检验开始日期:20XX年9月6日
8. 检验地点:HJ2011-006实验室
二、检验
本检验依据《鞋印形象特征的检验》IFSC 06-01-02-2006进行。

(一)检材检验:
检材JY1为现场室内木地板上提取的左脚灰尘减层鞋印,鞋印较清晰完整,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经观察,鞋印前掌部位和鞋印后跟部位均反映完整。

以鞋印前掌部位前侧突出点和鞋印后跟部后侧突出点为基点确定足迹中心线:鞋印全长27.5cm,前掌长14.5cm、宽9.2cm,弓长6.4cm、宽6cm,跟长6.6cm、宽6.2cm。

经仔细观察,在鞋印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3处。

(见检材JC1与样本YB2特征比对照片)。

(二)样本检验
样本YB2为XXX(男,X岁)穿左脚鞋制作的油墨鞋印样本1枚(拍照提取),鞋印较清晰完整,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经观察,鞋印前掌部位和鞋印后跟部位均反映完整。

以鞋印前掌部位前侧突出点和鞋印后跟部后侧突出点为基点确定足迹中心线:鞋印全长27.5cm,前掌长14.5cm宽9.2cm,弓长6.4cm、宽6cm,跟长6.6cm、宽6.2cm。

经仔细观察,在样本YB2鞋印与检材JC1鞋印对应的位置上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3处(见检材JC1与样本YB2特征比对照片)。

三、论证
检材JC1与样本YB2:花纹种类特征相符,细节特征的形态、数量、分布位置、大小和相应关系均相一致,个别测量数值的细微差异是由于形成足迹时的具体动作和测量时的误差所造成的,属非本质的差异,这构成了同一认定的依据。

检材JC1和其他样本左脚鞋印YB1、YB3细节特征不相符,存在明显差异,属于本质的差异,予以否定。

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第 2 页共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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