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级属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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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提要: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宋代幕职诸官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

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①,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

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②,通判是副长官。

③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

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

④对于这些具体贯彻执行地方统治政策的属官体制,学术界关注较少。

关于幕职诸官,目前只有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宋代官制辞典》中详列44目,考述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为研究者提供了必要参考⑤;朱瑞熙先生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也对幕职、诸官的设置、编制与人选、职权围有简要概述⑥。

但是,两书受体例所限,均未展开详细论述。

因此,至今尚无一篇专项论文对此进行研究。

限于篇幅,本文拟对州级行政属官主要指幕职、诸诸官的职源设置状况及其职能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讨。

疏漏之处,敬祈赐教。

一、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官两部分组成。

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与县令、主簿、县尉共同组成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

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


①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二章,第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参见苗书梅《宋代知州及其职能》,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③参见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王世农:《宋代通判论略》,载《山
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④参见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⑤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十编之三《幕职与诸曹官门》,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⑥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五章第一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朱瑞熙称幕职官为知州和
通判的助手,诸曹官为属官,比较符合实情。

⑦作为阶官体系的幕职州县官(选人制度)已有诸多研究成果。

如金中枢:《北宋选人七阶试释》,载《宋史研究集》(台湾宋史座谈会编)第九集;朱瑞熙:《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载《文史》第27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王云海、苗书梅《宋代幕职州县官及其改官制度》,载《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2月;祖慧:《宋代的选人制度》,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年8月版;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三节,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宋代幕职官直接沿用了中唐以后方镇幕府部分属官的名称。

中唐以后,唐政府为了收拾安史之乱以后的残局,广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等,其中节度使往往兼观察使、团练使及治所所在州的刺史等职,大州刺史也兼团练、观察等使。

当时,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各开幕府,自辟属吏。

据《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载:唐代节度使可配置的文职属官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等近30员。

如果节度使兼观察使,又增置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再兼安抚、招讨等其他使名,皆分别增置副使、判官等属员。

当时,观察使可置副使、支使、判官等10员;团练使和防御使均置副使、判官、推官、巡官各一员,其中团练使再增加衙推一员。

这些属官多是中唐以后所创,被称为幕府参佐,主要由藩镇长官辟署文臣担任①,辟署以后须报请中央批准,中央政府认可者,颁发授官敕书,被属之官即成为国家官吏,凡中央政府未敕授者,则称“摄职”。

这些幕府属官是唐末五代藩镇统治体制下地方政务的实际主持者,有的幕职本身就兼州县官。

②五代时期,在最高统治者逐步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以节度使为主的藩镇统治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宋初,藩镇统治体制迅速解体,宋政府确立了新的州、县行政体制,使府属官中以佐理军政为主的副使、行军司马等职变为散官,原来参预使府财政、司法、文书等政务并已成为主持地方政务主要成员的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被纳入了州郡属官体制中。

由于节度、观察等使逐步变成了无实际职掌的阶官,宋代的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职,虽然仍带着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名号,但实际上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无关,不再是诸使自辟的属官,而变为主要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除授的州(府、军、监)级政府属官。

这些幕职官基本上不再佐理兵戎之政,而成为佐助知州、通判,治理地方政务,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力量。

受唐五代影响,宋代州(府)有大都督、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刺史)等不同的类别,这被称为“格”③。

州格与按户口多少及地望的紧要性而划分的望、紧,上、中、下等级别没有直接关系,但决定幕职官的定额及名称。

节度州既有州府名,又有军额,其幕职官中的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即以军额系衔。

如,建炎三年升为临安府,和临安府是州府名;在唐朝为镇海军节度使治所,宋淳化五年改称军节度,这镇海军、军便是军额。

因此的节度判官、节度推官全称为军节度判官、军节度推官,签判全称为签书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时,观察判官以下则以州(府)名系衔,称某州(某府)判官、推官。

如观察推官,北宋时称观察推官,南宋时称临安府观察推官。

其余,在防御州则曰某州防御判官与防御推官,在团练州则称某州团练判官与团练推官,在刺史州者称某州军事判官和推官④。

①除文职属官外,唐末五代不同时期藩镇幕府还设置众多武职属员,如都知兵马使、兵马使、都虞侯、虞侯、都押衙、押衙、都教练使、教练使、都指挥使、指挥使等等,一般选自行伍,承担藩镇军队内部事务,但也往往受藩镇长官之命干预或代理州、县司法、税收等政务。

这些武职在五代各朝逐步加强集权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或上升为中央禁军指挥官,或变为地方供役之衙吏(参阅[日]周藤吉之《宋代史研究》一0《五代节度使的支配体制——特に宋代职役との关联に於いて——》,东洋文库1969年版)。

宋初,藩镇体制解体,形成了新的地方统兵体制,这一过程也是从唐末五代开始到宋代而渐次完成的。

可参阅李昌宪《试论宋代地方统兵体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载《史学月刊》1996年第2期。

②藩镇幕府所辟署的文职属员,并非都是支持地方割据、对抗中央的力量,他们一般还是心向朝廷,并且在积累了一定资历后向往升任中央官职的。

参阅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一0《唐代藩镇使府辟署制度》第186—199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③参阅聂崇岐《宋代府州军监之分析》,载《宋史丛考》上册,第102—108页,中华书局1980年3月。

④据《宋史·地理一至六》统计:北宋北方节度州加南宋南方节度州约107个,防御州27个,团练州21个,军事州105个。

其余州军无格。

宋代诸官除司理参军之外,直接承袭了隋唐时期州司佐官的三个官职,而隋唐时期的州司佐官则从南北朝时期的军府官“府佐”演变而来①。

唐代,按制度规定,州政府的佐官及县官皆应由中央吏部负责依阙除授。

但是,唐代后期,藩镇在自辟府属幕职的同时,往往派幕职、亲校兼摄所辖地区的州县职事,而不向中央申报阙额,严重侵夺中央的人事权力,致使地方州县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手中。

这种局面在五代诸帝削夺藩镇权力的过程中逐步发生了改变。

其中,后周在收缴地方人事权方面最见成效。

经过五代数十年中央与地方的激烈斗争,宋初统治者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为此,宋初的藩镇已不再具有同中央抗衡的实力,中央政府很快就成功地收夺了藩镇的人事权力②,州司佐官与上述幕职官重新组合成州司属官,均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任命。

《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记载了唐朝陪都及大藩府,大(中、下)都督府,上、中、下州的属官配置情况。

其都督府可设长史、司马以下属官21员,上州可置别驾、司马等18员,中州置13员,下州置11员。

各州未必照制度规定的数额设置。

如(唐末五代已是节镇州),大历八年州官人数有:别驾、司户、司法各4人;长史、司马、录事、司士各3人;司田2人;司功、司兵、司仓、参军各1人,共30人,超过了制度规定。

宋人称这种冗官局面是当时“兵兴多故,铨法紊坏”造成的③。

宋朝州县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及其职务的繁简程度而制订的,“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④。

其中幕职官配备既受州府等级影响,还受“州格”的影响。

诸官则主要受户口多少的影响。

宋制:“节度兼观察处置等使,官属之制有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节度判官、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观察判官、观察支使(有掌书记则省)、观察推官”⑤。

事实上,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与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官,在唐末五代演变的基础上,宋朝建立之初基本上已变成了不理政务的散官,或止授予贬降官。

宋太宗时,若哪个副使、司马等官有必要参预公事,须诏令申明。

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又正式下诏:“诸州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⑥。

此后这些官很少“签书州事”。

一般情况下,宋代节镇府州置签判、判官、推官各一员,掌书记或支使一员,最多不超过四员,其余州军只设判官、推官各一员。

根据现存的部分宋元方志,今将宋代东南地区12个州府的幕职、诸官配置情况列成下表(见下页附表)。

表中显示,宋代节镇州(节度州,因节度使常兼观察使,又称“两使”州)可以设置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判官(很少置)、观察推官(原称观察支使,有掌书记不并置)等职官,一般只任命3—4员⑦。

两使之外的其余州军,一般只置判官、推官各1员,宋代幕职
①《嘉定镇江志》卷一五、卷一六;《至顺镇江志》卷首;《淳熙三山志》卷二三。

(皆据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的“宋元方志丛刊”本,下引方志同);《文献通考》卷六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参阅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五卷,第247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参阅前引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一章之二《北宋初期对于任官制度的整理》。

第8—13页。

③《嘉泰吴兴志》卷七《官制》,第3页(以下地方志书所注页码系每卷之版心页码)。

④《文献通考》卷六二,第566页上。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第3975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⑤《嘉泰会稽志》卷三《职官曹官廨舍》,第8页。

朱瑞熙先生指出,观察推官是观察支使因避讳“支”字而改,见前引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293页。

据此,二者不应同时并列。

但是,《至顺镇江志》卷首第11页,《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第2页所绘“建德府内外城图”,《景定严州续志》卷二第2页,以及《宝庆四明志》卷三《职曹官》第15页等,仍将观察支使与观察判官并列,或系修志者失之详考?有待详考。

⑥《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四八之六。

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⑦广南东、西路帅司所在州广州与桂州,因幕职官“鞠治狱讼”任务繁重,真宗大中祥符四年正月特诏:“桂、广幕职,自今增注及五员,仍选有吏干勤事者”。

见《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七。

官主要由选人担任,但是州府的首席判官或由京朝官担任,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或签书某州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①。

凡不设通判或减罢通判的州军,多将判官改为签判,“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罢,则令录参兼管”②。

即幕职诸官各州不一定备置。

边远小州军,也有不置幕职官者。

如广南西路高、融二州,在仁宗时,皆不置推判官,其中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事参军、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各一员,分兼录事参军、司法事。

两州司户参军皆兼本州推官厅公事③。

附表还显示,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

司马、别驾成为散官,司功、司仓、司田、司兵、司士诸参军皆不再置。

各州府普遍设置的诸官是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四员。

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

不仅如此,表中所列州府都是南宋时经济较发达的藩府要郡,其余小州军所置诸官与幕职官一样,也是不必备置的。

宋太祖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境,“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

”④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

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

天圣元年,流铨言,“先准敕,诸州无录事参军者凡六十七处”,皆置录事参军,以改变当时司法、司户兼录事参军的局面⑤。

但边远小州仍有不置者。

如前所述,高州仅置司户参军一员,融州置司理与司户共二员。

另如府路的缘边州茂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后教授员阙被省罢,“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丛于厥身”,经知州申请,嘉定元年始省罢本州同知鸡宗关一员,增置推官一员⑥。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

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

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

徽宗崇宁四年,已命诸州县仿照尚书省六部分设六案,曰士、户、仪、兵、刑、工诸案,但“官名犹未改也”⑦。

大观二年,又“诏诸州依府制分建掾”,遂将原来已有幕职官与诸官统一改称某参军,即改判官为司录参军,推官为户参军,录事改士兼仪参军,司理改左治狱参军,司户改右治狱参军,司法改议刑参军。

各州因设官员额有别,并不整齐划一。

如,是改签判为司录参军,节度推官为户兼兵参军,观察推官为刑兼工参军,录事参军改为士兼仪参军,司户改为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为议刑参军,左司理改为左狱参军,右司理改为右狱参军。


大观改制只是职官名称的改变,基本没有增加编制。

到了政和二年九月,由于冗官问题严重,此时吏部四选待注官四万三千多,而可注官阙仅有一万四千多,众多官员待阙或居闲职,政府为“革
①宋代签判始于太平兴国四年(《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始称“签署”,英宗时避御名改“署”为“书”。

②《文献通考》卷六二;《宋史》卷一六七。

③《宋会要·职官》卷四八之七,天圣五年十二月。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一,开宝三年秋七月壬子,第247页。

⑤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O。

中华书局1988年年影印本。

⑥《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一四,嘉定元年八月六日。

⑦《嘉泰会稽志》卷一,第34页;卷三,第8页。

⑧《宝庆四明志》卷三《官僚》,第13至14页;《淳熙三山志》卷二三,第4页。

员多阙少之弊”①,便借口“诸州六参军置员多寡不称,立定左右治狱参军名称非古”,下令仿古制复置六掾。

于是每州司录参军之下,仿唐制分置士、户、仪、兵、刑、工六参军,六参军各配置新的属员曰“掾”。

各州军普遍增置属官编制,如西、北、南三京即、大名、应天府,府属官由原来的11员、9员、10员皆增置为15员;其余州府也根据政务的繁简程度增添员数。

如原来的“大藩五十二处,并繁难旧九员共四处,今置一十三员”,“旧七员、八员共四十六处,今置十员”,以下依次递减,至“旧二员、一员事简共十四,今置三员”;士一员兼仪,兼推勘公事,户一员兼兵,刑一员兼工兼管检法议刑。

②这次改革,全国新增官阙541处,吏额亦增三分之一。

政和三年,又“以参军起于行军用武,非安平无事之称”,下诏改诸参军依次为司录事、司士事、司户事、司仪事、司兵事、司刑事、司工事③,以上为官。

士掾、仪掾、刑掾等以为掾官,二者并称掾官。

这次变革从政和二年(1112)至建炎元年(1127)12月宋高宗下诏掾官复行旧制,增加州郡官员额的时间共计15年,若从大观二年(1108)改名开始至建炎元年复旧官称为止也不足二十年,加以两宋之交的战乱,这次变更的影响并不大。

南宋诸州正员属官仍然不多。

但是添差官特别是居官而无职的添差不厘务官、宫观官、待阙官却大量增加④。

二、主要职能
宋代州政丛杂,军政、民政、财政、刑狱、上下文移、赈恤灾伤、布宣教化、察举官员,无所不与,“以一守令之身而下兼众之事,非材闳力钜,谁与共此凛凛哉。

”⑤特别是刑狱繁多、财税任务重的州郡,知州、通判不能事必躬亲,必须借助属官才能有所作为。

(一)幕职诸官及其职能
总体上,宋代幕职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

凡郡事,与守亻卒通签书”⑥。

即,幕职官和通判一样,每日赴长官厅议事,并签书当天的公文,参预议定主要州政,更多的是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

朱瑞熙先生在其前引书第307页称之为“知州和通判的助手”。

1、判官与签判
唐代判官是藩镇使府中位次副使的重要属官,“判官二人,分判仓、兵、骑、胄四事”。

⑦宋代判官,基本不理兵戎之政,而以佐理行政、司法、财政、监察等为主要职责。

一般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或不置,主要由选人担任。

太平兴国四年八月,“太宗以诸[诸字原误作宿]州戎幕缺官,选朝士补之,俾分理事,且试其才”,首批派遣15名具有朝官官阶的文官出任诸州节度判官。

因为是朝官出任,所以他们的差遣职名是签署某军节度观察判官,后简称签判。

这是宋代签判创置之始⑧。

此后,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称签判,选人充任者依旧称判官。

签判与判官职能相当,被称为“郡
①《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政和二年九月。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三一。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③《宝庆四明志》卷三《官僚》。

④参阅前引苗书梅所著《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七节;刘坤太:《宋朝添差官制度初探》,载《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李勇先《宋代添差官制度研究》,天地出版社2000年6月版。

⑤《嘉定赤城志》卷一二,第1页。

⑥《宋会要·职官》四八之八《哲宗正史职官志》。

⑦杜佑:《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第895页。

中华书局1996年点校本。

⑧《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长编》卷二O第461页;《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七《州官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职源》卷五八。

僚之长”①,地位在本州其他属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长官之职事。

宋制,诸州“幕职官联事合治之地”称为“签厅”(或作“佥厅”,宣和三年前称都厅或使院),②因为知州、通判需与幕职官共同签署公文,因此,节假日,知州在此宿直。

如轼前后两任知,除夕之夜都在都厅值夜班,各留有诗一首。

“签厅,官会集之所也”③,幕职诸官“日集于都厅”④,签厅是宋代州级主要行政官员联合办公之所,签判作为幕职之首,主持签厅日常事务。

在不设签判之处,即由判官取而代之,或不设判官,则由推官等兼判签厅公事。

判官、签判的职责首先是协助本州正副长官处理政务公文,“斟酌可受理、可施行、或可转发、可奏上与否,以告禀本郡(州府、军、监)长官,最后裁定”⑤。

此外,判官还具体参与以下州政:
①参与州级司法,录问详断由司理参军或录事参军已经初审的各类狱讼案件⑥,预拟判决书,供长官裁定,狱案判决后,与长吏共同签押。

在录问与签押等过程中,判官、签判均需对案情详加审察,以驳正冤狱。

如元吉在任石州军事判官时,因“尝辨冤狱,活二人死”而受奖赏⑦。

神宗时,著名理学家程颢签书镇宁军节度判官时,也曾“屡平反重狱,得不死者前后盖十数”⑧。

如果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已判案件不妥,需移司别推,判官有时也参预案件的审讯勘断。

南宋时一些地方官用刑不慎,“判官厅每每用刑,决挞之类数动以百计”⑨。

签判、判官拟断的案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存有多例。

②参与管理一州税籍户帐等。

宋代,官吏、富强户等组成的形势户税籍由通判直接管理,无通判处则委判官。

形势户版籍之外,一般税簿由录事参军掌管,判官提举。

太祖乾德元年十月庚辰,诏令规定:“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⑩。

此外,判官、签判也管理一些钱物。

如前举程颢任签判时,“筦库细务,无不尽心,事小未安,必与之(知州)辨,遂无不从者,相与甚欢”。

北宋末年到南宋增收的经总制钱物,“州军委通判,无通判委签判拘收”11。

如“复州签判厅主管诸司钱物,故蓄犬以警盗,名为防库犬”12。

又如和州防御判官,主持签厅公事外,其一州“省司仓谷库、常平财谷,责于判官一人”。

庆元四年始增司户参军一员,以分其责。

③负责一州差役及吏人管理事务。

“判官为郡僚之长,本府趋走之吏,皆当屏息以听命”13。

判官主持签厅日常事务,又负责户籍税帐,因此,与户籍有密切关系的差役法及州府所差用吏人的管理便归判官。

颂在言役法之弊时称:“且州县色役,固有常规,不可顿阙,欲恤其困者,莫若为之择主辖之官也。

夫主辖之官一非其人,则差使扰重,不得均济,……其签判、判官,系主辖衙司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之一《郡僚举措不当轻脱》,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25页;《景定建康志》卷二四《职官厅》,第22页。

②《嘉泰会稽志》卷一《佥厅》,第34页;《咸淳临安志》卷五三《都厅》,第8页;《咸淳毗陵志》卷五《州治》,第2页等。

除州府签厅外,宋代转运司、安抚、制置使司等亦各有“佥厅”。

③《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廨·治所》,第13页。

④《嘉泰会稽志》卷一《签厅》,第34页。

⑤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541页。

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⑥录问制度,参阅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第六章,第289-293页。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

⑦《长编》卷一O四,天圣四年八月辛巳,第2415页。

⑧《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一一,第634页,中华书局1981年7月版。

⑨《清明集》卷之一《约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第36页。

⑩《长编》卷四,第104页。

11《宝庆四明志》卷五,第22页。

12洪迈:《夷坚支乙》卷六《复州防库犬》。

13《清明集》卷一《郡僚举措不当轻脱》,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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