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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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实现技术创新、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中国的税收政策虽然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如:税率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费负担、征管体制等诸多问题,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在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比达到90%左右,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以及解决民生问题、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有序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杠杆,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201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的起征点做出了调整,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的幅度为每月收入5000-20000元;提供劳动服务的,起征点的幅度为每月收入5000-20000元;按次交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收入额300-500

元。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月收入未超过20000元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维修和服务的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月(按季交税90000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月(按季交税90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暂时免征增值税。季度税收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5月、6月至2017年7月应税销售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和销售不足60000元,销售和服务,无形资产不超过60000元,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

按照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给予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该中小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其他税种方面

在印花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进出口关税,中小企业可以免征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的关税;对于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关税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及成产所需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不收关税;未征税的出口

税率尚未达到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产品出口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

自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中小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但是现有的增值税制度仍然不合理。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那么,相对于最基本的增值税税率17%而言,虽然征收率降低了,但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不一定低于一般纳税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8年5月1人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并没有调整,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其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税率下降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环境与之前相比,生产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10%和15%税率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很重,加之受国情、土地面积庞大、东西部发展经济不均衡的影响,税收政策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只能被动的适应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依然沉重。

(二)优惠政策不完善

随着中小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仍有多方面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的情况。首先,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合理,采用的是单一的定量标准,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偏向定量指标,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相应宽泛,全国99%的中小企业都符合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象的要求,导致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降低了税收优惠制度的效率。另外,我国现行有关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缺乏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遵从,引发诸多问题,包括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税收优惠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税收优惠政策化色彩浓厚,优惠政策法规调整过于频繁、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而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法规中立法随意性较强,不同地区相同政策可能出现不同解释和执法方法,这样容易产生盲目的减免税收现象,既损害了国家及地方的税收利益,又扰乱正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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