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一规定对和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掌握,这一规定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及时处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新刑诉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技术侦察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随意扩大技侦手段的使用而设定的。
五、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规定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卷宗材料,从而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接触全部案件材料,有利于其行使辩护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取保案件的质量。六、规定了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新刑诉法中既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还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上这些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
综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点很多,只有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其内涵,了解其实质,从而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更好的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