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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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 • • • • 1.能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 2.拥有并使用可随意改变的印章或其摹本; 3.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理不论位于何处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财产、债权或 债务; 4.资助雇员; 5.选举或任命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权,确定其报酬; 6.订约权;
•
第二节 公司法
四、公司的资本
(一)股份与股本的概念
• 股份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可分成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股份 金额不是一定相等的,但同一类别的股份金额则是相同的。
(二)股份的种类
• • • • 1.根据股东的权限,股份可分成普通股与优先股 2.按股东是否被发给股份证书,股份可分为有证股和无证股 3.按股东是否被记名,股份可被分成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4.按股票上有无标明股份的价值,股份可被分成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四)股本的变更
• 1.股本的增加
•
2.股本的减少
第二节 公司法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 1.股东大会的类别
(1)股东年会。(2)股东特别会议。
• 2.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
(二)董事会
• 1.董事会的组成
• 2.董事的资格、任期、分组、报酬与解任 • 3.董事会的权力与董事会议 • 4.董事的责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类型
•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主要可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股东所持有的股本被划分成均等份额,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筹集资本,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额, 且各股东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商事组织。 • 此外,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公司的组织形 式。 •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 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 公司,其中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但他们 享有代表和管理公司的权力,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他们无权代表和管理公司。
第三节 合伙法
四、合伙的外部关系
• 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的关系。各国一般规定,普通 合伙人之间对第三人适用相互代理原则,即每个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他 合伙人的代理人在经营合伙组织通常的业务中所作的行为及由此而产 生的后果,对合伙组织和其他合伙成员均有拘束力。
五、合伙组织的解散和清算
• 根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伙法的规定,合伙组织的解散 大体有三种情形: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商法
(第六版)
2010上海世界博览会
山东馆方案说明
张圣翠
主编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2010上海世界博览会
山东馆方案说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 概 述
• 调整纯一国国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构成一国的国内商法,而调整具有 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则构成国际商法。 • 在商法中被称为商事组织者须符合法定条件。各国共同的主要规定:
协议解散是法律当然允许当事人再以协议解散合伙组织。
依法解散是指合伙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而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法院根据有关申请强令合伙组织解散。
(三)监事会 (四)独立董事
(五)经理及各执行委员会
第二节 公司法
六、公司债
(一)银行贷款
(二)债券
• 1.债券的发行 • 2.债券的种类 (1)记名债券。 (4)无担保债券。 (2)无记名债券。 (5)浮动设押债券。 (3)固定设押债券。(6)可转换债券。 • 3.债券的转让
第二节 公司法
七、股利
• 指两家以上的公司同时解散而共同组成一家新公司,或一家现存的公司接 管另一家现存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的解散
• 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过程。
(三)公司的清算
• 公司在解散时都要进行财产债权、债务清算。 • 首先确定清算人。
• 各国关于清算人的任命方式的规定有三类情形:
1. 由公司的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担任; 2.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
第一节 概 述
• 商事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合伙和独资。 • 公司的数量在各国社会经济因素中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但其经济实力和 影响却是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无法比拟的。 • 合伙组织的数量要远远超过公司。合伙组织的成立手续便捷、经营方式灵 活、控制权集中,是中小投资经营者乐于采用的形式。 • 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的企业,又称个体企业。独资企业 经营灵活简单,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为数最多,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 一般都不承认其有法人资格,投资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 股利是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本报酬。 • 各国皆规定,股利只能从公司的纯利润中支付。 • 公司的纯利润包括: 1. 营业纯利润:公司营业所赚取的纯利。
2. 资本纯盈余:为资本增加而非营业结果,如公司所有的土 地或其他不动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值等。
第二节 公司法
八、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
(二)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
(三)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营利联盟
1.合伙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2.共同拥有合伙企业。
3.共负盈亏。 4.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所以被称作“联盟” (Association) 。
第三节 合伙法
二、合伙的类型
• 英国目前的制定法确定了的普通合伙(The 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A limited partnership)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LLPs)三种类 型。 • • 在美国,很多州承认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等四种类型。 德国的制定法严格地区分民法与商法下的合伙。
第二节 公司法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创办人
•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人的最低数做出了改 动,由以前的5人改为2人。 • 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也作了改动,新《公司法》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代了以前股东人数下限 为2人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
第二节 公司法 (三)股份的转让与抵押
• • • • • 各国皆允许持股者转让或抵押其股份,但要求持股者同时不违背下列限制: 1.公司的内部细则、公司证书或股份证书上注明禁止或限制转让; 2.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 3.公司内部细则关于内部先买权的规定,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最为常见; 4.其他合法的限制。
•
•
法国的制定法也对民法与商法下的合伙作出了区分。
我国承认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企业形式,它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的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 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要内容不违法,合伙人 可以口头或书面契约自由地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合伙契约无规定或规定 得不明确并发生纠纷时,有关的法律规定才适用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 • • • •
7.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制定或修改与法律不相抵触的章程和内部细则;
8.有权贷款,使用其资金进行投资,为投资而作动产或不动产抵押; 9.在本国内外开展业务活动,建立办事处及从事其他法律许可的活动; 10.为公共福利、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而捐款; 11.制定和实施对公司董事、雇员或任何个人的奖励或抚恤计划; 12.拥有并行使其他有利于实现其宗旨的合法权利。
3.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法院指派清算人。
第二节 公司法
九、关于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外国公司的进入
(二)法律待遇与法律控制
(三)外国公司的撤离
第三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执行共同拥有的营利事业而组成的联盟。 • 法律特征:
(一)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第二节 公司法 (二)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细则
• • • • • 1.公司的名称 2.公司的存续期限 3.注册地址 4.公司的经营范围 5.公司的具体形式
•
• •
6.资本总额及各类股份的权限
7.公司组织的构成及权限 8.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
(三)凑足法定的最低资本金
(四)认购股份 (五)注册登记
第二节 公司法
1. 2. 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3.
4. 5.
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6.
其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
• 商事组织以其经济实力和影响而成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规范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法中便具有首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