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办法,工业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经通﹝2000﹞79号

【发文日期】2000-05-25

【实施时间】2000-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经发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

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三)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开发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

(五)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技术中心申办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分别报送市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各一式一份。

第八条 市经发局与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专家意见,对专家同意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由上述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同意该单位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

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经发局加签意见),报市经发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