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信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源是城市不断发展建设与百姓的切身利益之间的矛盾。日前,部分城市已经提出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大幅度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压力依然很大,占到城市信访总量的绝大部分。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信访问题,的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对待。

一、当前信访集中问题

从近时期的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来分析,征收拆迁行业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无证房屋补偿问题。这里所指的无证房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历史形成的房屋,年代较为久远,这种房屋往往是被征收人唯一的安身之所,通常居住着低保、低收入户,或者是低保、低收入边缘户,这部分被征收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信访高发群体。二是居民私搭乱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数量也较多。三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契税证等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面临征收拆迁情况。

(二)评估不合理问题。被征收人以评估公司选取的程序不合法,评估的方法运用不合理,评估相关系数确定不科学等理由上访,但核心还是补偿问题,认为补偿价格低,不够买房,这部分被征收人占上访的绝大多数。

(三)面积差异问题。依政策规定,房屋征收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籍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实际操作中,有少部分被征收人即使房屋所有权证或是产籍记载有准确的建筑面积,依然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记载不符,强调实际面积比记载面积大。

(四)房屋提前拆除问题。征收拆迁政策规定,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拆除。但执行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单位或部门扩大了执行范围,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房屋被拆除,造成信访问题。

二、目前难点问题的成因

综合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因素:

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颁布,在此之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对无序,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无证房屋,到今天房龄至少已有20年,当事人在无证房屋居住已成事实。另外,我国自1998年实行房改政策后,部分人为了少交房改款,在办理过程中,利用管理漏洞,少报建设面积,这是造成房屋征收时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

现实原因:

第一,司法途径不畅,被征收居民心理预期增强。《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目前,部分经济发达城市的标准远高于“条例”规定,但项目启动征收后,在补偿方案听取意见过程中,部分居民仍然提出异议,要求更高标准补偿。同时,“条例”要求政府部门禁止强制拆迁,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各地区情况看,司法强制执行较为谨慎,操作难度较大,导致个别被征收人索要高价趋势越发明显,征收工作阻力增加。

第二,相关保障政策不健全,弱势群体存在诸多困难。这是造成难点问题的间接原因。从理论上讲,房屋征收拆迁仅解决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大量社会问题,如困难群体救助、下岗职工就业、重大疾病治疗、多人口家庭分户、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企业转制遗留问题等集中在征收拆迁环节爆发,被征收拆迁群体将解决以上问题作为搬迁条件,间接增大征收拆迁工作难度。

第三,行政管理力度相对薄弱。征收拆迁工作中,个别拆迁单位部门不能正确处理项目进度与信访稳定关系,片面追求进度,忽视信访稳定,采取违法拆迁拆除行为强力推进。对于违法拆迁、拆除行为,拆迁、建设、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缺乏联动机制,管理手段相对偏弱,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三、具体解决措施

(一)区别对待无证房屋。各地区经过几年的城市拆迁建设和拆违专项行动,无证房屋的数量减少很多,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具备区别对待的条件。可以《城市规划法》颁布的时间,即1990年4月1日为界,之前建设的无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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