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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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94]财商字第57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1994.12.12

【实施日期】1994.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

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94)财商字第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对调价前的各种储备库存粮食,原则上要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调整库存成本。现将有关库存升值款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食升值款的财务处理

国家储备粮食(即“五0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按1994年1

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相应增加“特准储备资金”。调拨在途的国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

鉴于库存国储粮与今年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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