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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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
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2-10-25
执行日期:2002-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维护国土资源管理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例》、《河北省地方政府立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是指下列行为:
(一)本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行为;
(二)本厅起草规章草案的行为;
(三)本厅起草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行为;
(四)本厅制定政策性文件的行为;
(五)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性文件的行为;
(六)本厅制定答复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修改、报送、发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本省的客观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五条本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各行政执法处,根据法制建设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和立法进度,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批准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省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各行政执法处立法项目建议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在七月十日前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处应当根据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初步立项计划,起草法案初稿。
由行政执法处起草的,负责起草的行政执法处应当在七月三十日前,将法案初稿、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
第十条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研、听证、协调、审改,形成法案审改稿,并拟定立项报告,在十月一日前提交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立项报告和法案审改稿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和厅长签发后,在十月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经批准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政策性文件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确定,答复性文件依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等的请示而做出。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政策法规问题向本厅请示,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就政策法规问题请示的,应当向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第十三条专业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答复文件,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答复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
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起草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答复文件,也可以经厅长批准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捷。
、规等上位法已经做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不重复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处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立法内容的不同,征求厅内有关处室、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组织和相对人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或者下级机关、有关组织、相对人对其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
会同有关行政执法处,举行听证会。
正确的修改意见应当予以吸收。
第四章报送与发布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综合性政策性文件时,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做出说明。
审议专业性文件时,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处长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一般政策性文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由有关行政执法处报主管厅长签发。
第二十条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政策法规问题向本
厅提出请示的,由政策法规处拟订批复意见,由主管厅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有关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二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送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厅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正案草案、修订案草案和废止建议的,依照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制定技术性、规程性、程序性、操作性和个案答复性文件,由行政执法处组织起草,主管厅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负责政策法规汇编。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和上报前,要按照本厅的行文程序,经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