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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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 地法)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 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 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属人法。这种制度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 质,为英美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 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 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采取区别制。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
为例

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 产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仅遗有配偶,没有 其它血亲,其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遗有 配偶和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卑亲属按人数划分等份遗 产继承,但配偶的遗产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1/4;若被 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可由其配偶和尊亲属继承遗产, 其中配偶应占遗产总额的2/3;没有配偶的,由其他继 承人按继承顺序平分。13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 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具体规定。配偶与被继承人直系 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时,其应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 人平均;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或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 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配偶与被继承 人之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若 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全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 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 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绝大多数国家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 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这一制度 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极少数国家采 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 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 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 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等。 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 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日 利亚、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等(北欧和中美、 南美洲国家)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 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 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 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 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 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 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 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 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 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 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Biblioteka Baidu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 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 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 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 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 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 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 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 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 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 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 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 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 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 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 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 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 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 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 岸四地为例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
为例

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 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 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 额规定非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 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 产中拨出5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 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 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 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 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 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1/2,其余1/2由在 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 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 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 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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